深圳亚华医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田亚华、谢俊未按期披露2025年中期报告 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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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17:42:05

深圳证监局11月12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未按期披露2025年中期报告,深圳亚华医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华医美”)及时任董事长田亚华、董事会秘书谢俊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违规事实:未按期披露中期报告
公告显示,亚华医美未能按照规定期限披露2025年中期报告,该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关于信息披露及时性的相关规定。

根据监管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亚华医美未按期完成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监管定性:公司及高管违反信披义务
深圳证监局指出,时任董事长田亚华、董事会秘书谢俊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监管部门强调,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基石,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亚华医美及田亚华、谢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警示函是证券监管机构对轻微违规行为采取的常见监管措施,旨在提醒市场主体规范运作,防范合规风险。记入诚信档案则可能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市场声誉、融资活动等产生潜在影响。

后续权利: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明确,当事人如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严格态度,市场主体需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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