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证监局)
来源:深圳证监局
深圳市券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负责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运作的人员并非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经理,且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说明公司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未按照合同约定触及止损线时进行平仓操作,说明公司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三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合规风险管理,针对上述违规情形深入认真开展整改。你公司应当在本行政监管措施送达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如你公司逾期未改正,我局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