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一线可生 皆曲予宽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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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07:26:28

  “恤刑之典”是嘉庆朝《大清会典》对恤刑措施的概括性总结,“凡恤刑之典,曰停刑,曰减刑,曰停遣,各定以时日。若停勾,若减等,则皆俟恩旨。其例得请减者,各按其情罪请焉。大赦则颁诏,乃会大学士而议其例款”。

  《说文解字》载:“典,五帝之书也。”典,原为记载古人教训、规章制度,必须尊奉的经籍,后引申为制度、仪式、典礼等意。乾隆朝《大清会典》凡例载:“会典以典章会要为义,所载必经久常行之制,兹编于国家大经大法,官司所守,朝野所遵,皆总括纲领,勒为完书,其诸司事例随时损益。”可见,嘉庆朝将停刑、停遣、热审、秋审、朝审、减等、大赦等一系列减刑与照顾等举措集结成“典”,意在强调其作为国家经久可行的纲领性规范而存在,展现了统治者为改善人犯的服刑环境,体谅人犯用刑之苦所做的制度构建。“恤刑之典”在法典创制、量刑倾向、帝王特质、社经变迁等多重因素的角力中发展完善,清代律学家吉同钧在《论大清一代政治得失》一文中对此评价道:“尝观前清立国,其善政有三:曰爱民、曰崇儒、曰恤刑。”

  嘉庆朝《大清会典》中的“恤刑之典”将前代散见于律例中的各项恤刑规定进行了汇总与分类,通过四个层级的设置,将刑罚的确定与执行进行了分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多重轻缓化措施。

  第一层级的恤刑措施要求“各定以时日”,从内容表述来看,以每年正月、六月、十月,上元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特殊时间节点和寒暑时节的气候状况为依据,安排停刑、热审减刑与停遣的适用。第二层级的恤刑措施则是根据皇帝颁布的恩旨所载的事由与目的安排宽减范围与程度。第三层级的恤刑措施以秋审条例中的相关刑罚减等规定为准,意在拓展死刑监候人犯化死为生的空间。第四层级的恤刑措施则通过详尽的赦免条款展示了大赦周密的体系,或减或免、或放或罚,皆有定制。在这些制度建构之下,“恤刑之典”呈现出通用性、完备性与全民性的特征。通用性表现在上述措施的适用时间更加普遍,定时与临时相结合。每年的固定节点和以特殊目的、特定事件的临时性措施相结合,如正月、六月的常规停刑配合以皇帝临时巡幸而下旨宽赦。完备性是指从恤刑措施启用到结束有完整的程序规划,各项恤刑措施的实施过程皆有定制。如秋审缓决三次以上人犯的减等,其适用流程包括先确认恩旨条款,上奏人员清单,官犯由皇帝确认资格,最后才是刑罚变更。再如寒冬停遣的规定,充分考虑到了云南省及东南省份的气候特点以及停遣期间患病遣犯的安排等细节。全民性反映了清代恤刑人犯的筛选标准更加多元,适用人群更加广泛,打破了以往恤刑是针对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所专享的制度安排的单一认识。

  恤刑的渊源可以追溯至《尚书·舜典》所载的“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此九字被明代学者丘浚评为“二句凡九字,万世圣人恤刑之常心”。唐代经学家孔颖达疏云:“舜慎刑如此,又设言以诫百官曰:敬之哉,敬之哉!惟此刑罚之事,最须忧念之哉!令勤念刑罚,不使枉滥也。”“惟刑之恤”意在强调司法官在用刑平允的前提下针对可矜可疑等特殊情形,以“忧虑之心”“好生之德”斟酌采取宽宥措施。清代的“恤刑之典”将这种刑罚适用的矜恤之义推进一步,走向“凡一线可生,皆曲予宽贷”的阶段。恤刑为“仁者之刑”,将人道主义关怀贯穿于司法活动中,在“明刑弼教”“辟以止辟”理念的指导下,刑罚的适用并非走向僵化,而是通过恤刑制度的调节扩展而更具内部弹性。同时,恤刑制度产生的化死为生、减等免罚的积极效果,不仅能够教育感化罪犯,使其消除桀骜之气后尽快重返社会,而且有助于教化引导普通民众知是非、明善恶,实现传统刑罚制度所追求的“弼教”目标。以“恤刑之典”为代表的清代恤刑制度体系,虽带有帝制时代背景下的诸多缺陷,但其条文背后映射出的情感关怀具有极强的现实价值,法治不应是“冰冷的”,司法官员用刑定罪时应抱有“恻隐”“不忍”之心,这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刑罚制度的僵化,而且更有助于激活刑罚的教育功能,实现德治与法治的有机融合。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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