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沐邦(维权) 公告编号:2025-144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
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近日收到南昌中院作出的(2025)赣01破申19号《决定书》、(2025)赣01破申19号之一《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 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预计无法在2025年12月31日前进入重整程序。南昌中院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不代表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南昌中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申请人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预计无法在2025年12月31日前进入重整程序,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 公司股票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公司股票已于2025年5月6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7条等相关规定,如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且利润总额、扣非前后净利润三者孰低者为负值,或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或内部控制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在2025年年报披露后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目前均处于被立案调查阶段。2025年7月25日,因涉嫌年报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披露等违法行为,公司被立案调查。2025年9月29日,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志远被立案调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一、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情况
1、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的情况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高科”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法院”或“本院”)送达的(2025)赣01破申19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南昌市龙保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债务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和预重整。本院认为,债务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为有效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效率和效果,本着挽救企业、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本院决定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
在预重整期间,债务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继续经营的,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资产价值;
(三)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四)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决策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五)停止清偿债务,但经临时管理人审查为维持继续生产必要的开支和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六)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并拟定预重整方案;
(七)未经临时管理人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加入第三人债务;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2、法院决定指定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的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2025)赣01破申19号之一《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5年11月18日作出(2025)赣01破申19号《决定书》决定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管理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第十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李锴担任临时管理人负责人。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临时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涉诉涉执情况;
(二)向已知债权人发出债权登记通知,对债权进行登记、审查,核实债务人负债情况;
(三)监督债务人履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监督债务人是否有违反预重整承诺、逃废债务、个别清偿等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四)经人民法院许可后选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五)帮助、指导债务人协调处理涉诉、涉仲、涉执案件,但不得以管理人名义代表诉讼;
(六)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意向投资人,推动债务人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并通过召集上述人员参加会议或通过书面方式征集预重整方案意见;
(七)调查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的原因以及分析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
(八)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
(九)人民法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启动预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有利于提前启动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调查与评估、债权人沟通等基础工作,有利于公司与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协商,全面掌握各方主体对公司重整事项的意见和态度,尽快制定具有可行性的预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进程和效率,提高重整计划表决通过的成功率。
三、风险提示
1、南昌中院启动公司预重整,不代表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预重整程序是为了识别公司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推进效率。公司将积极配合南昌中院及临时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
2、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预计无法在2025年12月31日前进入重整程序
公司于2025年11月1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13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南昌中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申请人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预计无法在2025年12月31日前进入重整程序,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3、公司股票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因2024年度净利润为负,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公司股票于2025年5月6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收入确认、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的重大缺陷。
公司2025年1-9月营业收入为22,682.2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571.61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7条等相关规定,如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且利润总额、扣非前后净利润三者孰低者为负值,或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或内部控制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在2025年年报披露后终止上市。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但是,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均处于被立案调查阶段
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5003号)。因公司涉嫌年报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披露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志远先生于2025年9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5005号)。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廖志远先生立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沐邦 公告编号:2025-145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决定对控股股东启动预重整
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今日收到控股股东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新能源控股”)转发的(2025)赣01破申18号《决定书》、(2025)赣01破申18号之一《决定书》,获悉南昌中院决定对沐邦新能源控股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沐邦新能源控股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沐邦新能源控股持有公司股份69,723,6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8%,其中65,483,006股已被质押,全部股份被多轮轮候冻结。
● 沐邦新能源控股重整事项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影响,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且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均与沐邦新能源控股保持独立,南昌中院对沐邦新能源控股启动预重整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南昌中院对控股股东沐邦新能源控股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正式受理申请人对沐邦新能源控股的重整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沐邦新能源控股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申请人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沐邦新能源控股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
● 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志远先生于2025年9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5005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一、法院决定对控股股东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情况
1、法院决定对控股股东启动预重整的情况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新能源控股”)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 “法院”或“本院”)送达的(2025)赣01破申18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安义县工投联动投资(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债务人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和预重整。本院认为,为有效识别债务人沐邦新能源控股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效率和效果,本着挽救企业、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本院决定对沐邦新能源控股启动预重整。
在预重整期间,债务人沐邦新能源控股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继续经营的,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资产价值;
(三)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四)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决策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五)停止清偿债务,但经临时管理人审查为维持继续生产必要的开支和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六)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并拟定预重整方案;
(七)未经临时管理人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加入第三人债务;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2、法院决定指定控股股东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的情况
公司今日获悉控股股东沐邦新能源控股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2025)赣01破申18号之一《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5年11月18日作出(2025)赣01破申18号决定书,决定对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管理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第十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李锴担任临时管理人负责人。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临时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涉诉涉执情况;
(二)向已知债权人发出债权登记通知,对债权进行登记、审查,核实债务人负债情况;
(三)监督债务人履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监督债务人是否有违反预重整承诺、逃废债务、个别清偿等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四)经人民法院许可后选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五)帮助、指导债务人协调处理涉诉、涉仲、涉执案件,但不得以管理人名义代表诉讼;
(六)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意向投资人,推动债务人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并通过召集上述人员参加会议或通过书面方式征集预重整方案意见;
(七)调查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的原因以及分析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
(八)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
(九)人民法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控股股东启动预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沐邦新能源控股重整事项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影响,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且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均与沐邦新能源控股保持独立,南昌中院对沐邦新能源控股启动预重整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沐邦新能源控股持有公司股份69,723,6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8%,其中65,483,006股已被质押,全部股份被多轮轮候冻结。
(二)沐邦新能源控股重整事项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影响,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且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均与沐邦新能源控股保持独立,南昌中院对沐邦新能源控股启动预重整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南昌中院对控股股东沐邦新能源控股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正式受理申请人对沐邦新能源控股的重整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沐邦新能源控股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申请人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沐邦新能源控股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志远先生于2025年9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5005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沐邦 公告编号:2025-143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2025年6月末,公司控股股东沐邦新能源控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4,605.63万元,其他关联方江西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3,526.25万元。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沐邦新能源控股资金占用余额为0;其他关联方江西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为0。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资金占用的清偿出具了《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5]0011008835号),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截至2025年11月4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0元。我们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公司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4日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我们不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及资金占用清偿情况表中所列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以外的其他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 公司股票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公司股票已于2025年5月6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7条等相关规定,如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且利润总额、扣非前后净利润三者孰低者为负值,或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或内部控制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在2025年年报披露后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目前均处于被立案调查阶段。2025年7月25日,因涉嫌年报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披露等违法行为,公司被立案调查。2025年9月29日,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志远被立案调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 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预计无法在2025年12月31日前进入重整程序。公司于2025年11月1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13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南昌中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申请人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预计无法在2025年12月31日前进入重整程序,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6日披露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江西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廖志远和张忠安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汤晓春和刘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9号)(详见公告:2025-081),公司以预付设备款和工程款等方式,通过第三方向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其中:
(1)2024年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16,764.52万元,截至2024年末,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10,719.32万元,截至2025年6月末,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4,605.63万元;
(2)2024年向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26,065.81万元,截至2024年末,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4,845.59万元,截至2025年6月末,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3,526.25万元。
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清偿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已完成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和利息的清偿,其他关联方已完成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和利息的清偿:其中,控股股东已向公司偿还非经营性占用本金4,605.63万元、利息438.78万元,合计5,044.40万元;其他关联方已向公司偿还非经营性占用本金3,526.25万元、利息283.62万元,合计3,809.87万元。
针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事项,公司已于近日向江西证监局提交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9号)的整改报告。同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大华核字[2025]0011008835号)显示,截至2025年11月4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0元。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因2024年度净利润为负,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公司股票于2025年5月6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收入确认、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的重大缺陷。
公司2025年1-9月营业收入为22,682.2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571.61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7条等相关规定,如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且利润总额、扣非前后净利润三者孰低者为负值,或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或内部控制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在2025年年报披露后终止上市。
2、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预计无法在2025年12月31日前进入重整程序
公司于2025年11月1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13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南昌中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申请人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预计无法在2025年12月31日前进入重整程序,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3、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均处于被立案调查阶段
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5003号)。因公司涉嫌年报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披露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志远先生于2025年9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5005号)。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廖志远先生立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沐邦 公告编号:2025-146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近日收到南昌中院作出的(2025)赣01破申19号《决定书》、(2025)赣01破申19号之一《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 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预计无法在2025年12月31日前进入重整程序。南昌中院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不代表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南昌中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申请人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预计无法在2025年12月31日前进入重整程序,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 公司股票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公司股票已于2025年5月6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7条等相关规定,如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且利润总额、扣非前后净利润三者孰低者为负值,或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或内部控制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在2025年年报披露后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目前均处于被立案调查阶段。2025年7月25日,因涉嫌年报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披露等违法行为,公司被立案调查。2025年9月29日,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志远被立案调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临时管理人就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事项发出债权申报通知,现将债权申报通知的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及方式
请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高科”或“公司”)债权人于2025年12月21日(含当日)前,根据《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指引》(以下简称“《债权申报指引》”)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债权性质、是否有担保或连带债务人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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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债权申报采取“线上+线下”的形式,债权人须先在线上通过邮箱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在接到临时管理人电话通知后,将纸质材料邮寄至临时管理人工作地址。
临时管理人就债权申报事宜制作了《债权申报指引》,债权人可电话联系临时管理人获取。为提高债权申报和审核的效率,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请各位债权人在进行申报前,仔细阅读申报指引材料,了解债权申报的具体规范。
二、关于债权申报的说明
(一)若后续南昌中院裁定受理沐邦高科重整,预重整期间已申报的债权将无需另行申报,临时管理人将根据重整受理日调整相应的债权审核结果。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作出的承诺、同意相关议案、决议、方案等事项的意思表示、授权效力将延续至重整程序,债权人与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就法律关系、债权金额、债权性质等的审核结果在重整程序中仍具有法律效力。
(二)若债权人选择不在沐邦高科预重整期间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但不得以债权人身份参与沐邦高科预重整并行使相关权利。
(三)本通知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南昌中院启动公司预重整,不代表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预重整程序是为了识别公司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推进效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申请人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
2、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若南昌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但是,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