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WEL”仿冒“HUAWEI” 法院:赔偿305万元
创始人
2025-11-13 09:13:09

消费者冲着“华为”品牌下单,收到的智能手表却无任何华为标识,使用不到20天便故障频发。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福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标注“HUAWEL”“HUAWEL DRAGON”等近似标识智能手表的三家公司,构成对华为“HUAWEI”驰名商标的恶意侵权,判令三家公司连带赔偿华某公司(华为关联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

“产品宣传是华为,商品和包装上却不见一个华为字样,挂羊头卖狗肉!”“用了不到20天就坏了,这就是所谓的华为品质?”不少消费者曾遭遇此类糟心事。近期,福州中院审结一起商标侵权案。

据悉,华某公司持有的“HUAWEI”商标系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其智能手表产品凭借技术优势和品牌口碑拥有广泛用户群体。然而,墨某公司A、墨某公司B、德某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智能手表时,却在商品标题、宣传图中大肆突出使用“HUAWEL”“华为适用”“华为手机通用”等标识,诱导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华为存在关联。

华某公司发现后,以三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福州中院,指出“HUAWEL”“HUAWEL UNION”“HUAWEL DRAGON”等标识与“HUAWEI”在字形、读音上高度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且三被告长期持续侵权、主观恶意明显,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福州中院经审理查明,三被告突出使用的“HUAWEL”标识与“HUAWEI”驰名商标高度近似,且该使用方式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性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害了华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法院查明,墨某公司A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墨某公司B、德某公司,操纵后者实施具体侵权行为,三者构成共同侵权。更值得关注的是,墨某公司A曾在另案中因类似侵权行为被确认侵权,与华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后,仍利用关联企业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极强,且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最终,福州中院以侵权获利为基数,综合考量侵权故意程度、重复侵权、负面影响等因素,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华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墨某公司A、墨某公司B、德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傍名牌’不仅侵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会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必须依法严惩。”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应认定为侵权。该案中,“HUAWEL”与“HUAWEI”高度近似,结合“HUAWEI”的知名度,侵权人主观上具有攀附故意,客观上易引发消费者混淆,侵权事实成立。

业内人士表示,此案判决严格落实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实现对“傍名牌”等恶意侵权行为的有效震慑,通过加大侵权违法成本,不仅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助于遏制投机取巧、恶意攀附的市场不正之风。(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余凌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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