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引领下的海洋检察融合履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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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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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 潘侠   海洋检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服务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检察融合履职是我国检察机关在新时代法治建设和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提出的重要理念。因海洋的整体性以及海洋治理的长期性、综合性等特点,涉海案件中“四大检察”职能往往集中凸显。在涉海案件中强调检察融合履职、探究具体的融合之路极具现实意义。

厘清海洋检察融合履职的内涵

  关于检察履职方式的表述,公开的文件中有多种说法。那么,何谓检察融合履职?融合履职和其他履职方式之间是何关系?   首先,检察融合履职不是职能的简单合并。目前,检察机关内部按照大部制分出十个业务部门,每个部门承担不同的职能。融合履职并非彻底摒除部门之分,一律将检察的所有职能交由同一部门检察人员承担,而是要打破检察人员“各扫自家门前雪”的心态,从更好地实现社会治理的目的出发,在履行所在部门职能时一旦发现属于其他检察部门的职责事项,应主动将情况告知后者,便于后者快速反应或加入已开始的检察工作中一并处理案件,形成工作合力。因此,融的是办案力量,合在共同的目标指向。   其次,检察融合履职组织形式多样。从外在协作形式上看,既可以是上下级检察系统之间的纵向融合,也可以是同级检察系统之间或同一检察系统各部门之间的横向融合。从内在的组织形式是否固定来看,其可以是同院、上下级院、平级院以及跨域联合抽调不同部门检察人员组成的松散型办案组,也可以是小型检察院中身兼数任固定的一拨检察人员组成的紧密型办案组。   最后,检察融合履职需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保驾护航。“一体履职”为融合履职的开展扫除了检察系统内部资源调配上的障碍;“综合履职”一则突出强调办案整体效果的实现需要各检察职能间的联动,二则为融合履职寻求外部支持、综合一切可以综合的力量打开了思路。   综上,海洋检察融合履职是指在办理涉海案件时,同一检察院内的各检察部门之间、各同级检察院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克服人员、岗位静态设置的藩篱,实现各检察职能联动、克服机械司法,借助检察内外部力量,实现案件办理的高质效。

明晰海洋检察融合履职的要求

  第一,理念上具有融合意识。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检察融合理念的提出和深入宣传,使各部门检察人员将融合履职视为正常的履职手段,检察人员在践行其主责主业过程中,要摒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心态,有意识地去发掘各部门可以联合开展的工作或者检察各项职能能够协同履行的结合点,为融合履职的贯彻落实提供契机。此外,相关考核评价倾向也将进一步强化检察人员履职的融合意识,促其由被动融合向主动融合转变。   第二,办案方式上确立融合举措。海洋检察融合履职的践行方式主要体现如下:一是共享案件线索。刑事检察在办理涉海犯罪的案件中发现海洋生态可能遭到损害,可将此线索传给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由后者跟进办理。此时,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系被动获取案件线索。但在融合理念指引下,地方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主动商请案件管理部门为其配置进入行政案件办理系统的权限,主动进入系统寻找涉公益的案件线索,以实现高质效办案。二是取证、出庭等办案环节中互相借力。职能定位的不同决定了办案方向的不一。通过共享线索,公益诉讼检察和刑事检察可组成办案组融合履职,公益诉讼检察可以借助侦查力量帮其查清需要调查的事项,避免刑事案件办结后涉案人员不配合公益诉讼检察的查证工作,导致取证困难。另外,还可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式联合出庭,提升履职效率。   第三,资源上保障融合供给。融合履职需要保证人员调配的灵活性,检察一体化组织机制能够为融合履职中不同检察人员的排列组合提供便利。同时,检察机关还可扩大“朋友圈”,将涉海行政机关、海洋技术专家、法学教授等纳入办案智囊团,为融合履职提供智力支持。此外,海洋检察融合履职要注重平台搭建,这对办理跨域案件尤为重要。

疏通海洋检察融合履职的堵点

  其一,拓展海洋检察融合履职的适用情境。目前的融合履职主要锚定诉讼过程,忽略了执行环节。根据“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有必要将办案中检察各细分职能和狭义层面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加以融合,延展海洋检察融合履职的空间。   其二,厘清海洋检察融合履职的责任归属。融合履职强调办案力量的凝聚,但对各办案力量的权责分配并未明晰。我国司法责任制要求“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除紧密型融合履职方式因人员同一且隶属同一检察院而能无碍适用现有的追责制度外,通过抽调、组合形成的松散型办案组中检察人员的责任厘定以及追责相对模糊。这主要源于检察一体化原则与检察官主办案件的张力以及被调用的检察官所在院和案件系属院双重领导的权责不清晰。基于融合履职,有必要借助智能系统严格按照人、事对应的原则做到办案留痕、压实插手案件记录报告制度、明确检察官对上级指令行使异议权的方式以及建立检察官所在院与被派遣院的联络会商机制,助力被调用检察官应对不恰当的指令,从而确保办案检察官能相对独立地专注案件办理,在权责相符的基础上开展融合履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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