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实习记者 周义力)8月19日,青岛农商行发布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称,该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据同日发布的《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2025年8月18日,青岛农商行收到同发裕(深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关于连续三年实施三季报现金分红的临时议案》(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及相关附件材料,提请在该行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增加审议该《临时提案》。
该《临时提案》为目前合计持有青农商行3%以上股份的联合股东提出。同发裕(深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代表同发裕炉火纯金价值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同发裕传承辉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同发裕德财双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3支基金并受11名自然人股东委托行使股东临时提案权。
《临时提案》提出,近年来,青岛农商行业务规模、盈利能力与资本实力持续提升,现金储备充裕。在保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并满足青岛农商行中长期战略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具备实施三季报现金分红的客观条件;其次,持续、稳定、可预期的分红政策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青岛农商行市值管理水平,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银行良好形象,促进可转债持有人转为股东;再者,监管部门持续倡导上市公司加大现金分红力度、提高分红频次,青岛农商行适时推出三季报分红符合政策导向及行业趋势。
在具体方案上,以2025年、2026年、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为分红期间,以各年度三季度报告所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分红基数,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上述净利润的30%,三季报所分金额可全额抵扣当年或后续年度分红义务。同时建议由董事会根据监管规定、资本充足率水平、风险覆盖要求及经营发展需要,在每年三季报披露后确定具体分红金额、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如在上述三年期间出现重大资本补充需求、监管政策调整或其他对青农商行资本充足水平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董事会可提出调整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
青岛农商行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进行了审查。此次《临时提案》的议题及内容为中期分红及董事会授权等相关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中关于下一年度中期分红授权事项由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此外,董事会仅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比例上限范围内制定方案,而无权在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比例下限基础上自行决定具体利润分配分红金额或比例等分红实施方案。因此,本次《临时提案》内容违反了《监管指引第3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相关规定。
青岛农商行表示,该行将坚持高质量发展的价值导向,为股东创造可持续的价值回报。同时将进一步加强与股东的沟通交流,共同推动该行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