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观新闻)
他帮工程老板揽工程,不仅收受对方送的现金,还以行贿人名义“买”房,为了安全起见,他想出了一个主意——
海南省文昌市委统战部原副部长林某逵受贿一案,由文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逵在担任文昌市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多人财物共计64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万元。近日,办案人员向笔者讲述了该受贿案的始末。
金钱诱惑迷失方向
2012年,林某逵任文昌市交通局局长,四年后任文昌市委统战部副部长。2024年3月20日,文昌市纪委监委对林某逵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林某逵的受贿之路是从收受工程队老板符某牧的感谢费开始的。2012年2月,符某牧得知文昌市交通局有工程项目的信息,欲将这个项目拿到手。后通过朋友介绍,符某牧结识了时任文昌市交通局局长的林某逵:“林局长,听说局里有工程项目,我想做,工程质量您绝对放心。如能给我做,定会重谢您。”
“工程可以给你做,不过你要言而有信。”林某逵回了一句。
后来,符某牧挂靠的建筑工程公司顺利中标。为感谢林某逵的帮助和支持,工程完工后的2013年上半年,符某牧先后3次送给林某逵现金共计20万元及6万元港币(折合人民币5.01万元)。2013年下半年,林某逵出资50万元与符某牧共同购买了文昌市东郊镇西联村一块面积为2亩的土地用于建房,符某牧承诺为林某逵建房出资100万元,林某逵表示同意。至案发,林某逵尚未修建房屋,100万元尚未支付。
2012年至2015年,林某逵为工程老板吴某在承揽市交通局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吴某为表示感谢,先后10次送给林某逵现金共计32万元。2012年下半年,吴某以分期付款方式为林某逵购买了海口市一套合同价格为65万余元的房产,并按照林某逵的授意,以符某牧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吴某支付首付款21.75万元。后因资金周转困难,吴某未按约定继续支付剩余的43万余元,林某逵也没有提出继续让其支付尾款。案发前,该房产已被销售方收回,合同已被撤销。
2012年下半年,王某请托林某逵帮助其承揽文昌市2012年县道砂土路改造项目的设计标,并送上10万元好处费。后因该项目的设计标由省交通厅统一进行招标,林某逵无法为王某提供帮助,但其收受的10万元并未退回。
约定退休后再兑现好处费
2012年,海南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某天想扩大客运业务,找到时任文昌市交通局局长的林某逵疏通关系,林某逵很支持符某天的想法,为他在办理班线客运车辆等事项中提供帮助。在林某逵任职交通局局长期间,每年的中秋节和春节前,符某天都会送上自己的“心意”,先后送给林某逵现金共计126万元。
林某逵还为工程老板符某在承揽市交通局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事后,符某为表示感谢,先后9次送给林某逵现金共计32万元。2014年8月,符某承诺给林某逵200万元好处费,约定待林某逵退休后兑现。之后,林某逵与符某对于承诺200万元好处费的事情予以确认。至案发,该钱款尚未支付。
此外,林某逵应冯某香等人请托,利用担任市交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冯某香等人在承揽市交通局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收受冯某香等人贿款96.3万元。
没收退缴赃款
到案后,林某逵对其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带来的危害表示悔罪,并动员家属退缴350余万元赃款。
随着调查取证、固证、核证工作紧锣密鼓地进行,行贿人及证人的陆续到案,林某逵受贿案的所有人证、物证、书证全部获取。2024年9月25日,林某逵涉嫌受贿案由文昌市检察院向文昌市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25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联合文昌市纪委监委组织市交通局等单位工作人员旁听,为这些公职人员现场上了一堂廉政教育课。
办案检察官向相关证人核实证据。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逵利用担任文昌市交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符某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办理班线客运车辆等事项中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43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逵非法收受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万元的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林某逵部分受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2025年1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林某逵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万元,退缴的352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法院一审宣判后,林某逵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一帆
原标题:《在职谋私退休兑现?海南一交通局局长受贿643万获刑十年》
栏目主编:顾万全 文字编辑:李林蔚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来源:作者:检察日报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