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检察官讨论涉案资金的定性问题。
2024年9月,我院受理了一起看似简单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害人因遭遇电信网络诈骗损失80余万元,其中的3万元被转入犯罪嫌疑人赵某的银行账户,案卷中不仅有清晰的交易记录,还有犯罪嫌疑人赵某的认罪供述,似乎可顺理成章指控犯罪,提起公诉。但仔细审查案卷后,我对赵某是否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明知产生疑虑。
赵某供述,这3万元是男友“小阿飞”在2023年4月转给她的,供她日常消费使用的。公安机关查明“小阿飞”是诈骗团伙成员,但赵某称并不知晓“小阿飞”的真实身份、职业及3万元的真实来源。
我翻阅两人的全部聊天记录后发现,“小阿飞”确实从未向赵某透露过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资金来源。在讯问赵某时,她反复提及一个细节:3万元用完没多久,银行卡就突然被冻结了,为此她先后前往银行和派出所,查询冻结原因。这一行为与“明知赃款仍使用”的犯罪逻辑不相符,但案卷中没有任何关于此事的证据材料。直觉告诉我,这或许是揭开案件迷雾的关键。
我当即开具文书,要求赵某提供其去银行、派出所的出行记录,并联系赵某前往的派出所核实情况,调取该所接警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核查赵某所说情况是否属实。
最终,根据赵某打车的出行轨迹和派出所提交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赵某的确在2023年6月12日到派出所咨询过银行卡被冻结原因。这一证据动摇了案件根基——若赵某明知资金非法,怎么会主动暴露行踪?
案件审查至此,我对于能否认定赵某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明知已经有了判断。
一方面,赵某在账户被冻结后的主动查询行为,印证了她对资金来源的困惑而非掩饰意图;另一方面,赵某仅给“小阿飞”提供银行账号,并无刷脸、取现、提供验证码等转移犯罪资金的典型帮助行为,其基于男女朋友关系向“小阿飞”提供银行账号并接受转账,属正常交往行为,要求一方核查另一方赠与资金的合法性,显然超出了社会常理赋予的义务。
为审慎听取各方意见,2024年11月21日,我申请对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我详细阐述了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补充说明了侦查细节,人民监督员逐条质询讨论。最终,各方一致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随后,我将案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讨论,会议研究一致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认定赵某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故意。2024年12月23日,我院监督公安机关作了撤案处理。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却存在重大疑点。撤案后,赵某给我送来一封手写信:“你们的认真严谨还了我清白。”寥寥数语,却重若千钧。
办案不是机械比对法条与证据,而是要在每一个细节中追问“为什么”,不仅要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审查,也要重视对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审查。只有把静态法律规定与鲜活办案实践结合起来,找准统领法律事实的实质法律关系,进行实质性判断、解决实质性问题,才能让每一起“小案”折射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最朴素的期待。
(口述人单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