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作为依托低空空域资源开发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正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新赛道和区域发展的新动能。青海作为我国西部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多民族聚居区和高原特色经济省份,其低空经济发展既有独特的资源禀赋优势,也受限于自然条件、产业基础等多重约束。从理论层面看,加强青海省低空经济立法,制定“青海省低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破解发展瓶颈、释放生态与经济价值、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其必要性可从法学、经济学、生态学、社会学等多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学维度:填补制度空白,构建法治保障体系
我国《民用航空法》(2025年修订草案)新增“发展促进”专章,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制度和标准,为地方立法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国家“十四五”规划及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将低空经济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要求“安全健康发展”,但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项法律,仅通过部门规章、政策文件进行规范,存在原则性强、操作性弱的问题。根据《立法法》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领域制定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制定“条例”是行使地方立法权、将国家战略转化为地方实践的法治路径。
从制度协同性看,深圳已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而青海省作为高原地区,其低空经济发展的自然条件、应用场景与内地存在显著差异,如高原气候对航空器性能的特殊要求、生态保护与开发的平衡等,国家层面的通用性规范难以覆盖其特殊性。“条例”可通过细化空域分类、安全标准、生态约束等条款,填补高原低空经济的制度空白,形成“国家立法指引—地方立法细化”的层级体系,实现法治保障的精准化。
低空经济涉及空管、民航、公安、生态、文旅、应急等多个部门,权力交叉与监管空白并存是当前普遍问题。法学中的“权责法定”原则要求行政权力的设定与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避免多头管理导致的效率低下或无人负责引发的风险外溢。例如,青海省高原旅游中的低空观光活动,既涉及民航部门的适航管理,又涉及文旅部门的业态监管,还涉及生态部门的环境评估,若缺乏统一法规界定各部门权责,容易出现审批流程繁琐或事故后推诿责任等现象。
“条例”可通过明确各部门在空域审批、安全监管、生态评估等环节的职责边界,建立一站式协同机制。从法理上看,这是对“行政效率原则”的践行,通过法律条文将分散的行政权力系统化,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的预期。同时,“条例”可设定监管问责条款,对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或个人明确法律责任,倒逼监管效能提升,符合现代法治政府“权责统一”的核心要求。
二、经济学维度:激活要素潜能,培育新质生产力
经济学中的要素禀赋理论认为,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是充分利用本地稀缺性资源。青海总面积72.23万平方公里,其中可利用的低空空域占比超60%,拥有全国最大的高原低空空域资源,且人口密度低、航线干扰少,具备发展低空经济的天然优势。但长期以来,低空空域资源被视为“公共品”,缺乏市场化配置机制,其经济价值未被充分释放。从资源转化理论看,“条例”的核心功能之一是将低空空域从“行政管控资源”转化为“可交易、可利用的生产要素”。例如,通过立法明确低空航路的分类使用规则,建立市场化的空域使用有偿机制,可吸引企业投资低空基础设施。同时,“条例”可规范低空经济产业链的市场准入标准,避免无序竞争,引导资本向高原特色应用场景集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新质生产力的核心是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青海传统产业以能源、畜牧业、旅游业为主,产业结构单一、抗风险能力弱,而低空经济作为技术密集型产业,可通过产业融合带动传统产业升级,这一过程需要制度创新的催化。从产业经济学视角看,“条例”可通过以下路径推动新质生产力培育:一是降低交易成本。通过立法简化低空飞行审批流程、统一安全标准,减少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引导要素集聚。设定产业扶持条款,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吸引低空航空器研发、运维等企业落户,形成“研发—制造—服务”产业链。三是创造市场需求。通过立法明确生态监测、应急救援等公共服务领域的低空应用场景,形成“政府购买服务”的稳定需求,带动企业技术研发与市场拓展。
三、生态学维度:平衡开发与保护,践行生态优先理念
青海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生态地位极其重要,生态保护是发展的前提。生态学中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强调经济活动不能超越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而低空经济若缺乏规范,可能对脆弱的高原生态造成破坏,如航空器噪音污染、燃油泄漏、惊扰野生动物等。“条例”可通过生态约束条款将生态学原理转化为法律规范:一是空间管控。划定低空经济禁飞区(如三江源核心保护区、青海湖鸟岛等)、限飞区(如祁连山自然保护缓冲区),明确不同区域的飞行高度、时段限制,避免干扰生态系统。二是技术标准。规定进入高原生态敏感区的航空器必须符合低噪音、零排放标准,优先使用电动无人机、氢燃料飞行器等环保机型。三是评估机制。建立低空经济项目的生态影响预评估与后评估制度,要求企业提交生态修复方案,确保开发前有评估、开发中有监测、开发后有修复,符合生态保护优先的发展战略。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青海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命题,而低空经济为生态产品的变现提供了新路径。如通过无人机航拍三江源风光、开展高原低空观光旅游,可将生态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利用低空遥感技术监测草原退化、冰川消融,可为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数据支撑。从理论上看,“条例”可通过以下方式推动生态价值转化:一是确权与激励。明确企业在生态监测、环保宣传等领域的低空服务属于生态产品供给,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范围,通过财政补贴激励企业参与。二是场景规范。对低空旅游、科考探险等活动设定生态承载力上限,避免过度商业化破坏生态平衡。三是收益反哺。要求低空经济企业按一定比例提取生态修复基金,用于所在区域的生态保护,体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践。
四、社会学维度:服务民生需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社会学中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强调,基本公共服务应覆盖所有群体,不受地理、民族等因素限制。青海省地广人稀,部分偏远牧区、山区的医疗、物流、应急等服务长期滞后,低空经济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技术方案,但需通过制度保障其可持续性。“条例”可将民生服务列为低空经济的优先应用场景。一是医疗救助。规定偏远地区的急救药品配送可使用低空通道,明确卫生部门与低空服务企业的协作机制,缩短急救响应时间。二是城乡物流。针对农牧区物资运输难问题,通过立法支持低空物流网络建设,将无人机配送纳入乡村振兴规划,降低物流成本。三是防灾减灾。建立基于低空航空器的气象监测、火灾预警、地震救援体系,明确应急管理部门与企业的联动流程,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青海省是多民族聚居区,汉族、藏族、回族等各民族共同生活在高原上,低空经济的发展可成为促进民族交流、带动共同富裕的纽带。例如,藏族聚居区的低空旅游开发可吸纳本地牧民参与服务工作,无人机草原巡检可由熟悉地形的少数民族群众担任向导,这些实践需要制度层面的规范与保障。“条例”可通过包容性发展条款体现社会学中的“社会整合”理论:一是就业扶持。要求低空经济企业在招聘中优先录用本地少数民族群众,并提供技能培训,将产业发展与少数民族就业增收相结合。二是文化保护。规定低空飞行活动不得干扰民族传统节庆、宗教活动,在涉及民族文化遗产的区域飞行需征求当地社区意见,尊重民族习俗。三是利益共享。建立低空经济收益分配机制,鼓励企业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将部分收益用于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各民族对发展成果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五、区域发展理论维度:塑造比较优势,提升区域竞争力
青海省地广人稀、地形复杂,传统地面交通成本高、覆盖范围有限,导致区域发展不均衡。区域发展理论中的空间经济学认为,交通方式的革新可重塑经济空间结构,而低空经济作为立体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能突破地理阻隔,实现资源的跨区域流动。“条例”可通过规划低空航路网络,连接西宁、格尔木、玉树等主要城市,以及青海湖、茶卡盐湖等旅游节点,形成空中经济走廊。从理论上看,这将降低区域间的交易成本,促进人才、资本、信息的高效流动,缩小城乡、区域差距。例如,玉树藏族自治州的牛羊肉可通过低空冷链物流快速运往省会西宁,减少损耗;西宁的医疗专家可通过低空通勤快速抵达偏远牧区开展义诊,提升公共服务的可达性。
在全国低空经济竞争中,青海省若复制东部地区的“制造业导向”路径,难以突破产业基础薄弱的瓶颈。区域发展理论中的比较优势理论强调,后发地区应依托独特资源培育差异化竞争力。青海的比较优势在于“高原生态+多场景融合”,如生态监测、高原旅游、应急救援等,这些场景具有不可复制性。“条例”可通过以下方式强化比较优势:一是场景优先。立法明确将生态监测、高原旅游、科考服务等列为重点发展领域,引导资源向特色场景集中。二是标准引领。结合高原特点制定高原地方标准,形成青海规则,提升在全国低空经济领域的话语权。三是区域协同。通过立法推动青海与甘肃、新疆、西藏、四川等西部省份的低空经济合作,建立跨区域空域协调机制,共同开发青藏高原低空旅游环线,形成区域联动效应,提升西部旅游经济综合竞争力。
(作者为青海职业技术大学教授、江西理工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