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8月15日第三个“全国生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从近年来全省法院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精选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予以发布,旨在进一步凝聚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共识与力量。
西安中院审理的“陕西某环境修复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入选。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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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环境修复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陕西某环境修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境修复公司)以持续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接管后发现,环境修复公司已经停业,但有两个未履行完毕的环保项目:即安康市岚皋县孟石岭硫磺矿区项目和旬阳县张良村土壤汞污染治理项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积极与当地政府、生态环境局沟通,采取由某实业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对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进行概括转让方式,确保破产清算所涉项目遗留问题全部解决,两个环保项目未因环境修复公司破产而中断。
裁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环境修复公司破产清算案时,经审查存在两个未履行完毕的环保项目,经过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的努力,两个项目继续履行,通过追收出资、清收外债、处置资产等方式,圆满完成破产清算的相关工作,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环境修复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环境修复公司破产清算所涉两个环保项目位于安康市,既属秦岭生态保护区,又系“南水北调”工程中段重要水源地。人民法院在案件破产清算中,坚持生态优先理念,发挥联动机制,通过法治化、市场化手段,为遗留环保项目创造解决路径,确保环保项目不因修复公司破产清算而搁浅,通过主体变更、权利义务转让,最终两个环保项目如期完成、顺利交付,没有因环境修复公司破产清算受到影响,为秦岭生态环境和“南水北调”中段水源涵养地保护作出积极贡献,是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的生动实践。
人大代表点评
朱晓丽
全国人大代表,西北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环境工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北大学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工程技术中心主任
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秦岭北麓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领域的学者,我对西安中院在“陕西某环境修复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审理中坚持生态优先理念和推进机制创新深表赞赏。
我了解到,西安中院在审理中与生态环境部门、地方政府深度协作,积极构建司法裁判、行政监管、市场调节的多元共治格局,通过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创新模式,将未完成的治理和修复项目移交专业机构继续实施,这种“项目不因企业消亡而终止”的裁判思路,实现了环境修复资金的闭环管理,规避了因企业破产导致生态修复“断档”的风险,为秦岭保护和“南水北调”的环境治理提供了司法保障示范,为兄弟法院审理涉环境资源破产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西安样本”。
在生态文明建设征程中,司法不仅是定分止争的裁判者,更是生态治理的参与者、生态文明的守护者。
我期待通过该案的示范效应,推动形成更多司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成果,为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为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注入更强劲的司法动能。
来源:西安中院
编辑:侯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