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死过路麋鹿 车主被判赔偿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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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01: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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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晨报)

转自:南京晨报

晨报讯(通讯员 南小中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刘通)8月15日,在第三个全国生态日当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制大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交通事故造成麋鹿死亡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后龙担任审判长主审该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章润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职。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专家学者、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以及部分学生、媒体代表等现场旁听庭审,盐城市大丰区相关人员通过线上平台旁听庭审。

近年来,作为拥有世界面积最大麋鹿自然保护区的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随着野化放归麋鹿数量的不断增加,因交通事故导致麋鹿伤亡的“路杀”现象逐年增多,已经直接威胁到保护区麋鹿种群的生存安全。2022年5月14日,被告肖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碰撞到横穿道路的一头麋鹿并造成麋鹿死亡。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曾于2021年6月8日在某财险盐城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元),投保期间一年。

麋鹿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017年原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按照原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相关标准,经鉴定涉案麋鹿价值为30000元。因无符合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组织起诉,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江苏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规定,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公益诉讼。庭审中,南京警察学院刘昌景副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从专业层面阐释了麋鹿的基本特征、“路杀”行为对麋鹿的影响以及防范相关风险的举措建议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在驾驶车辆过程发生交通事故致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麋鹿死亡,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在责任险额范围内能够足额赔偿,故某财险盐城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据此,依法当庭宣判:由某财险盐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肖某的交通事故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损失30000元承担赔偿责任,该款项将在经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麋鹿交通事故意外风险防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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