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 韩茜茜 李沫沂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自2024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颁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不到一年,两高首次联合公安部对进一步健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办理机制作出系统布局,是推动解决当前“执行难”问题的关键一招。 《解释》的出台无疑是对“老赖”的杀威棒,《解释》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情节严重的行为类型化,概括而言有三种类型:首先将“积极对抗型”的传统拒执行为作为首要打击对象,细化法律的保护范围;其次将“消极规避型”的隐蔽拒执行为作为侦查打击的重点,穿透“假离婚”“假委托”的表象,依法认定拒执行为的本质;最后针对虚假和解、虚构租赁等“权利滥用型”拒执行为,建立“法律行为—经济实质—主观意图”的三重审查程序,如债务人具有履行能力,却通过和另案当事人达成虚假和解的方式,放弃部分到期债权,并向另案法院申请结案,意图规避对到期债权的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法院依法认定构成拒执罪等。 但同时,在实践过程中,拒执罪在司法实务运用中的认定和适用,也存在着财产状况调查难、证据标准不统一、程序衔接不流畅等问题,加之实践中执行压力、理念偏差和外部干扰等因素叠加,都使该罪在适用上面临着较大挑战。因此,面对挑战,应当以此次《意见》颁布为契机,加大依法惩治力度。 首先,要准确把握证据标准,统一证据认定规则。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意见》规定的证据要求收集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线索材料,构建“执行—刑事”证据转化规则,准确把握证据标准,确保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例如,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要详细审查其财产状况、收入来源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其是否具备执行能力;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行为的证据,要审查其行为的具体表现、实施时间、造成的后果等,以准确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拒执罪。 其次,在办案过程中,各部门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意见》围绕侦、诉、审各环节,对公、检、法三方在拒执犯罪案件中的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作出原则性规定。《意见》全文二十条,细化了拒执案件“公诉+自诉”双轨追责模式,通过细化自诉案件的程序规范,全面激活拒执罪的自诉路径,形成双轨并行、相互补充的追责机制,从制度设计上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充分的权利保障。同时,创新性地将财产保全措施前置化、全程化: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阶段即需对涉案财产采取控制措施;法院在自诉案件受理阶段也可采取保全措施。这种机制设计有效破解了传统模式下财产控制滞后导致的执行困局,确保刑事追责与债权人权益实现同步推进。 最后,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人民法院在发现犯罪线索后,要及时、准确地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材料,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过程中,遇到需要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取证等问题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立案监督和审查起诉职能,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确保案件依法顺利办理。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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