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ST八菱 公告编号:2025-065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关于印象恐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象恐龙公司)诉桂林恐龙谷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北京大风文化艺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
因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未按《合作协议书》约定完成演出剧场建设,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八菱科技公司)控股子公司印象恐龙公司于2022年11月将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或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协议书》,同时要求被告依约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印象恐龙公司经济损失。
2024年2月,公司及印象恐龙公司收到桂林中院(2022)桂03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桂林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印象恐龙公司的诉讼请求。印象恐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或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2025年5月,广西高院就本案分别作出二审判决和裁定,判决解除印象恐龙公司与大风公司、贺立德、覃晓梅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即关于违约责任、损失数额等问题,一审法院均未查实,应由一审法院在重审中进一步查清认定,因此裁定撤销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3民初322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15日、2024年2月7日、2024年4月24日、2025年5月16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3)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2024-016、2025-034)。
(二)关于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诉印象恐龙公司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
2022年9月,贺立德、覃晓梅、恐龙谷公司、大风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将印象恐龙公司及公司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后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桂林中院审理。
2024年2月,公司及印象恐龙公司收到桂林中院(2023)桂03 民初18 号《民事判决书》,桂林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贺立德、覃晓梅、恐龙谷公司、大风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
2025年5月,广西高院就本案件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03 民初18 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9月27日、2024年2月7日、2024年5月9日、2025年5月16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存款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2024-023、2025-03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述两起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双方均向一审法院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其中印象恐龙公司诉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同时新增一名被告。
(一)关于印象恐龙公司诉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变更情况
印象恐龙公司诉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主要内容如下:
请求判令被告(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赔偿原告(印象恐龙公司)经济损失17,504.91万元,向原告依约支付逾期交付租赁标的违约金5,251.47万元,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费及财产保全保险费114.23万元,以上经济损失、违约金及各项费用暂合计22,870.61万元。
同时,新增恐龙谷公司的股东桂林晓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诉讼请求变更后,案件涉及金额由原来的13,181.46万元增加至22,870.61万元。
(二)关于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诉印象恐龙公司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变更情况
恐龙谷公司、贺立德、覃晓梅、大风公司诉印象恐龙公司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不变,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主要内容如下:
请求判令被告(印象恐龙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赔偿损失费,给付消防设计、专家鉴定费、装修费、施工款、律师费等各项费用暂合计17,973万元。
本案诉讼请求变更后,案件涉及金额由原来的1,228.3万元增加至17,973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及控股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两起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一审法院目前尚未作出判决或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