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继父母为继子女房产出资后,离婚时该部分财产能否分割?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财产纠纷案件。
2016年,张明(化名)与王林(化名)登记结婚,二人组建起了新的家庭,开启了再婚生活。婚后,王林带着与前夫所生的12岁女儿小静(化名)与张明共同生活。
王林与前夫离婚时,约定夫妻共有的位于璧山一处房屋归女儿所有,房屋按揭贷款由王林承担。
在张明与王林的婚姻存续期间,二人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这套房屋归还按揭贷款16万余元,还支付了1万多元的房屋装修款。
房屋按揭贷款还清后,王林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小静名下。
然而,2023年12月,张明与王林的婚姻走到尽头,闹上法院。两人在璧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后来,张明以王林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又告上法院,要求对代小静归还的房屋按揭贷款及其他相关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明与王林再婚时,小静仅12周岁,且随张明及王林共同生活,双方已建立起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张明自愿以其与王林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小静归还房屋按揭贷款、支付装修款,这构成了对小静的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时,双方就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虽基于婚姻关系产生,但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会因婚姻关系的破裂而完全消灭。
具体来说,这既包括继父母不得以离婚为由,要求另一方或继子女归还抚养费;也包括继父母自愿对继子女的赠与,不得要求另一方或继子女归还,或以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与之相对应的是,即便亲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被抚养的继子女依然负有对继父母赡养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对张明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明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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