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一案的多个违法行为与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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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4: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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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报

  食品安全领域的“综合违法”行为不少见。例如,某餐饮公司在没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情况下,销售三文鱼刺身、锦绣刺身拼盘等。其间,还对菜品宣传“常吃贻贝有益于甲状腺健康”“常吃扇贝有助于预防心脏病、中风及老年痴呆症”等。这一过程就包括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对经营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处理上述案件时,总计认定了9个食品违法行为和1个反不正当竞争法违法行为。调查期间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还包括,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行为,因其凉菜间货架上发现加贴有简易标签的艾素糖系进口商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对应批次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

  对于这类案件,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利用“综合查一次”的契机,挖掘调查广度和深度,以“进一次门、查多件事、一次到位”的方式,认定多个违法行为以及支撑每一个认定的证据。尤为关键的是,现场处置要立刻采取措施固定证据,以便全面排查。在这个过程中,产品种类多、案件调查方向广,涉及网络经营电子取证、当事人配合与否等,都会增加案件核查处置难度,需要执法人员多头并进、细致摸排、抽丝剥茧。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综合违法”不仅会触犯食品安全法律的多个禁止性规定,而且会因商标、广告、竞争等领域而违反其他法律规定。这些不同的违法行为在客体、客观等方面违法构成上不相同。对于执法者,事实清晰为法律适用提供了客观依据,但也会因为违法行为所侵犯法益、涉案的食品问题是否涉及安全等要裁量每一个行为的法律适用情况,包括考量依据不同法律的行刑衔接要求。此外,多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也会面临“择重”“并罚”的不同考量。在过罚相当的原则下,裁量要兼具合法性和合理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已经明确“择重”的情形。更具挑战的是,“综合执法”还需综合权衡守护安全、保障秩序的不同执法理念。这需要执法人员既考虑食品领域的“四个最严”,也要考虑不涉及实质安全的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容错纠错”,以统筹实现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市场监管的“综合行政执法”推进有助于解决面向食品违法行为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面对不同领域的执法理念、业务要求差异,执法人员需要妥善应对调查中的行为分合、法律适用中的处罚裁量分合带来的各类挑战。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的经验表明,要不断深化这一兼具力度和温度的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实践,保证食品安全,离不开一支统一、权威、高效、复合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河北农业大学副教授 孙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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