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创始人
2025-08-05 08: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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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2024年10月15日至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我省考察时强调,福建要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上闯出新路。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健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开展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地方立法,既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是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迫切要求。近年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突出争优争先争效,持续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我省陆续出台《福建省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实施方案》《福建省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推进计划(2022—2023年)》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连续两年在全国考核中获评优秀等次,形成一些好经验,有必要通过地方性法规固化下来。同时,认真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考察借鉴浙江、广东、上海等先进地区和已出台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省市的好做法,研究提出具体举措,纳入《条例(草案)》,以更好激励创新、赋能发展,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是提升我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的现实需要。2019年以来,国家制定或修订出台民法典、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我省知识产权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存在整体质量和布局有待提升、运用能力有待增强、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有待优化、公共服务能力水平不足等问题,亟需通过综合性地方立法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治支撑。《条例(草案)》一方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有关部署要求,以有效保护、精准赋能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确保知识产权快速获取、快速流转;另一方面突出系统综合集成与福建特色,覆盖著作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各类知识产权工作,着力构建促进高效、保护有力、管理科学、服务优化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进一步提升我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整体效能。

二、关于《条例(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采用章节式结构,包括总则、创造和运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社会共治、服务和管理、附则,共6章53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职责分工的问题

聚焦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作出如下规定:一是明确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二是明确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各类别知识产权的具体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第五条);三是开展宣传引导和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的意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第六条、第七条)。

(二)关于创造和运用的问题

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是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纽带与桥梁。为推动我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条例(草案)》作出如下规定:一是鼓励科技创新,建立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促进关键核心技术、原创性技术、引领性技术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第八条、第九条);二是明确发展路径,规定促进著作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各类知识产权发展的基本路径和支持措施(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三是突出地方特色,促进老字号、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闽产道地药材、经典名方、中药新药研发等方面的知识产权运用,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四是加强政策支持,分别从税收、金融、人才等方面规定具体促进举措,以期激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五是扩大交流合作,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和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加强区域知识产权协同发展,促进知识产权闽台交流,推动闽台知识产权人才交流、保护合作、资源整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关于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事关优化营商环境和高质量发展。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探索构建集“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于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条例(草案)》作出如下规定:一是严保护,加强刚性约束,以严密制度提升保护效力,强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措施,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保护职责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当事人配合查处的义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二是大保护,构建全方位的大保护格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将新型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纳入保护范围,并对行政裁决和技术调查官作出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三是快保护,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推进知识产权快速预审、快速维权工作,创新知识产权案件查办、纠纷化解方式(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四是同保护,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案件的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制度,推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四)关于社会共治的问题

中宣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等九部门印发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提出,要构建便捷高效、解纷多元、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体系。为此,《条例(草案)》作出如下规定:一是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制度,在开展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表彰奖励等活动中,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第三十七条);二是规定知识产权行业组织义务,知识产权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行业内知识产权活动的监督,制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公约,规范成员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三十八条);三是规定特定主体的有关义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商平台经营者、专业市场举办者、展会活动参与者、大型文体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以期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共治力量(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

(五)关于服务和管理的问题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撑,《条例(草案)》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布局,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第四十四条);二是支持建立专利导航机制,对重点行业、领域的专利信息开展分析并加强数据共享,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科技计划布局、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提供参考(第四十五条);三是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完善监管机制,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自律管理(第四十六条);四是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和公证服务,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规范,鼓励公证机构创新公证证明和公证服务方式(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五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和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拓宽维权援助渠道(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六是加强知识产权海外纠纷应对指导,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信息,为处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专家、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第五十一条)。

《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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