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培勇:税收能为提振消费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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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21: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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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原副院长高培勇示,提振消费表面上是个供求问题,实质上是分配问题。从根本上而言,消费需求不足是经济下行压力下的收入分配和财富积累格局变化所导致的。通过税制结构优化而“补足”税收再分配调节“短板”、“强化”税收再分配调节“弱项”,实现税收对于收入分配和财富积累两个领域的兼容、对于收入流量和财富存量两种调节的并重,势在必行。

就收入分配领域和收入流量调节而言,鉴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主要靠直接税而非间接税、主要靠对个人的课税而非对企业法人的课税,因此,加快完善收入分配环节征收的收入流量税,让税收与个人之间拥有通畅的对接渠道,让更多税收跨越企业法人这堵墙而直接来源于个人,让税收的再分配调节职能更多落实于个人收入分配层面,无疑是必要的。

就财富积累领域和财富存量调节而言,鉴于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主要靠财富积累环节征收的财富存量税而非收入分配环节征收的收入流量税以及商品和服务流转环节征收的间接税,主要靠对个人征收的财产税而非对企业法人征收的财产税,因此,加快开征财富积累环节征收的财富存量税,让税收再分配调节进入财富积累领域,让税收对个人财富积累的再分配调节作用得以有效发挥,让税收在拉近居民贫富差距方面有所作为,也无疑是必要的。

一、提振消费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的重心

当前更趋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使得扩大内需特别是提振消费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动力和稳定锚。我们已经看到,在当前的中国,大力提振消费不仅是超高频词汇,而且是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的重心所在。

2024年年末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围绕确保完成经济工作重点任务而指出的必须紧紧抓住的关键环节之一,就是“针对需求不足的突出症结,着力提振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

202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经济重点工作任务之一,就是“大力提振消费”“加快补上内需特别是消费短板”“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

2025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聚焦促进消费扩量、提质、升级目标,以近5 000字篇幅,分8个方面、30个条款就大力提振消费作出了系统性行动部署。

消费之所以被放置在如此重要的位置、提振消费之所以被提至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其根本的原因显然在于:中国经济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依靠内需特别是消费推动的阶段。提振消费不仅是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的当务之急,更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长期战略。

二、提振消费实质上是个分配问题

提振消费,表面上是个供求问题。但深入一步观察会发现,它实质上是个分配问题。

不妨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变化为例来透视其大概。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以新冠疫情划界,从2020年至2024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分别为-4.11%、12.25%、-0.43%、7.02%和3.48%,年均增速为3.64%。相比之下,从2015年至2019年,这一指标的同比增速分别为10.44%、10.20%、9.98%、8.77%和7.80%,年均增速为9.44%。前后5年的平均增速下降了5.80个百分点。

单纯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变化而论,消费需求不足无疑是当下经济运行中各种困难挑战的焦点。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此消费需求不足不同于彼消费需求不足。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系“量”和“价”两个因子的乘积。与新冠疫情前的通常情形有所不同,当下的消费需求不足并非或主要不是来自商品和服务消费数量的减少,而是或主要是来自商品和服务消费价格的下降。当下商品和服务消费价格的下降又并非或主要不是源自市场供求的此消彼长,而是或主要是源自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质量选择偏好的变化——消费者因收入下降或收入预期下降而不能或不敢如以往那般消费,从而出于更加谨慎的考量而倾向选择价格相对低廉的商品和服务。

消费终归是收入的函数。在影响消费的各种因素中,收入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收入的变化决定消费的变化。不仅如此,消费还终归是财富积累的函数。在收入和财富积累形成的交互作用中,财富积累的变化同样决定消费的变化。收入和财富积累的变化决定消费的变化。这一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当下的消费需求不足,既同经济下行压力有关,又同经济下行压力下的收入分配和财富积累格局变化有关。从根本上而言,消费需求不足是经济下行压力下的收入分配和财富积累格局变化所导致的。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重要判断:提振消费不能不触及收入分配和财富积累。消费的扩量也好、提质也好、升级也罢,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收入分配和财富积累状况的改善,有赖于收入分配机制和财富积累机制的规范化。

引申一步说,就提振消费而谈提振消费,离开分配而谈论提振消费,很像“盲人摸象”,虽接触到一些表面现象,但抓不住本质。只有从完善分配制度入手,通过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规范收入分配机制和财富积累机制,从而改善收入分配和财富积累格局,才是大力提振消费的根本之道。

三、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是“重头戏”

提振消费要靠完善分配制度,根本之道也是完善分配制度。接踵而来的问题是:该如何完善旨在提振消费的分配制度?

在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分“两步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战略安排的基础上,从党的二十大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完善分配制度作出的系统部署,可以归纳为两个层面的重点内容: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和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机制。

围绕二〇三五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以“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定位分配制度,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定位完善分配制度目标,党的二十大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以及“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

围绕二〇三五年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以及“完善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机制”。

上述两个层面的重点内容并非简单平行关系,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涵盖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机制,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机制系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中收入再分配制度的具体化。围绕完善分配制度的路径分析,可以由前一层面的重点内容入手。

完善分配制度固然同时涉及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涉及三个层级的分配制度也必须协调配套。但立足当下我国分配制度体系的现状,再分配调节机制无疑是其中最突出的“短板”“弱项”。作出这一论断的基本依据在于以下两点。

用于测度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历来有再分配之前和再分配之后的区分。在今天的世界上,就再分配之前的基尼系数值而论,我国并不比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高,甚至比其中的某些国家还要低不少。但是,就再分配之后的基尼系数值而言,我国则位居世界较高水平。这至少说明,我国现行分配制度的再分配职能不够显著,尚有很大的改善空间。此其一。

迄今为止,从总体上看,我国围绕再分配调节机制的建设尚停留于收入分配领域。跃出收入分配的视野局限而延伸至财富积累,从收入分配和财富积累两个领域兼容、收入流量和财富存量两种调节并重的现代分配制度意义上谋划收入再分配调节机制,还处在破题阶段。这至少说明,我国现行再分配调节机制的覆盖面不够完整,调节对象不够全面,尚有很大的拓展余地。此其二。

抓住主要矛盾带动全局工作,既是唯物辩证法的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倡导和坚持的方法。认识到再分配调节机制是现行分配制度最突出的“短板”“弱项”,那么,面对由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构成的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完善分配制度当然要从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入手,以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作为“重头戏”。

四、完善税收的再分配调节是“重中之重”

明确了再分配调节机制是现行分配制度最突出的“短板”“弱项”,完善分配制度当以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为“重头戏”,接下来,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清楚:在由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因素构成的现行再分配调节机制中,位居首位且系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要素的税收,又是“短板中的短板”“弱项中的弱项”。故而,完善税收的再分配调节是“重中之重”。

从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提振消费的意义上讨论税收问题,当然离不开“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这一全新目标,也当然要使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这把全新标尺。一旦以这一全新目标、全新标尺审视现行税收制度,以下几个方面的“短板”“弱项”立刻显现。

其一,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只有不足10%的税收收入直接来源于个人,又几乎没有向个人直接征收的财产税。这意味着,我国税收同个人之间的对接渠道既较为狭窄,又基本只能触及收入流量,难以伸展至财富存量,可谓“小马拉大车”。

其二,在全部税收收入中,70%左右的税收收入来源于流转环节征收的以增值税、消费税为代表的各种间接税。这意味着,我国税收的绝大部分系作为价格的构成要素而嵌入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之中,并且通过价格渠道,在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初次分配环节实现。

其三,在全部税收收入中,90%以上的税收收入(70%左右的间接税收入加上2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系通过企业之手缴纳,企业法人缴纳的税收又可能通过各种渠道转嫁出去。这不仅意味着我国税收的绝大部分是可以转嫁的,而且意味着最终的税收归宿具有高度不确定性。

显而易见,以如此明显带有“短板”“弱项”的税收收入格局去对接改善收入分配和财富积累格局、大力提振消费的要求,肯定难逃“心有余而力不足”之嫌。

进一步看,上述这些“短板”“弱项”之所以会成为“短板”“弱项”,之所以会呈现为税收再分配调节上的“心有余而力不足”,其深层原因集中体现于,在现行税收体系中找不到可与税收再分配调节要求相对称的税种:或是相关税种“缺失”——现行税收体系中尚无相关税种,如对个人直接征收的财产税;或是相关税种“体弱”——现行税收体系中虽有相关税种,但其所占比重偏低或自身机能偏弱,如对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故而,聚焦现行税收制度的“短板”“弱项”,通过税制结构优化而“补足”税收再分配调节“短板”、“强化”税收再分配调节“弱项”,实现税收对于收入分配和财富积累两个领域的兼容、对于收入流量和财富存量两种调节的并重,势在必行。

就收入分配领域和收入流量调节而言,鉴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主要靠直接税而非间接税、主要靠对个人的课税而非对企业法人的课税,因此,加快完善收入分配环节征收的收入流量税,让税收与个人之间拥有通畅的对接渠道,让更多税收跨越企业法人这堵墙而直接来源于个人,让税收的再分配调节职能更多落实于个人收入分配层面,无疑是必要的。

就财富积累领域和财富存量调节而言,鉴于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主要靠财富积累环节征收的财富存量税而非收入分配环节征收的收入流量税以及商品和服务流转环节征收的间接税,主要靠对个人征收的财产税而非对企业法人征收的财产税,因此,加快开征财富积累环节征收的财富存量税,让税收再分配调节进入财富积累领域,让税收对个人财富积累的再分配调节作用得以有效发挥,让税收在拉近居民贫富差距方面有所作为,也无疑是必要的。

以此为基础,推动我国税收制度迈向形态更高级、职能更齐全、作用更完整、结构更合理的现代税收制度阶段。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完善我国分配制度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制度的大逻辑。

内容来源: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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