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天佑铁道新技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沈旭、董事会秘书张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原因是该公司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公告显示,上海天佑铁道新技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此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基于此,上海监管局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沈旭作为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沈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张椿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也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同样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张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还指出,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相关主体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该公告发布时间为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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