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轮》事件深度解读|“唯一原唱”谁来定义?
创始人
2025-08-04 08:42:48
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年轮》是电视剧《花千骨》的插曲,被众多歌迷熟知,然而,近期该歌曲却引发了一场“原唱”争议。

  7月25日,歌手张碧晨工作室发文表示,张碧晨是《年轮》的“唯一原唱”,其享有《年轮》的永久“演唱权”,但出于尊重与自我选择,今后将不再演唱该歌曲。而《年轮》的词曲作者、歌手汪苏泷团队则发文称,该歌曲为“双原唱”,并表示收回《年轮》授权,暂不授权该作品做任何演唱。汪苏泷合作方大象无形音乐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思睿发文表示,从创作起始就明确知道《年轮》男女版本同时存在。

  上述纠纷孰是孰非目前尚无定论,但其引发的相关问题值得重视。其实,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没有对“原唱”作出相关定义。那么,为何会出现“原唱”之争?又该如何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呢?

      “唯一原唱”须合同约定

  这起事件的起因源于7月22日,一位网红在直播演唱《年轮》时,网友要求其标注“原唱”,该网红表示:“《年轮》‘原唱’只有张碧晨,汪苏泷仅是创作者。”此番言论引发了双方歌迷的激烈争论,由此引发了上述双方回应。7月26日,上述网红发布道歉信,同时其原计划8月9日在上海举办一场“蒙面演唱会”也宣告延期。

  7月29日,汪苏泷工作室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律师声明,称汪苏泷一直高度尊重版权、尊重创作者和演唱者,针对近期网络平台上的不实言论及名誉侵权行为,已委托律师采取法律措施,后续将持续跟进相关事宜。汪苏泷代理律师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曙光表示,张碧晨、汪苏泷各自对其演唱版本享有表演者权。“原唱”并非排他性概念,只要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标准,可并存。司法实践与行业惯例均认可“双原唱”模式。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注意到,QQ音乐、网易云音乐均将《年轮》汪苏泷版、张碧晨版标注为“原唱”。

  虽然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对“原唱”作出相关规定,但其中明确规定了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注明‘原唱’信息,正是表演者行使其身份表明权的一种具体的途径。”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教授林秀芹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强调,“原唱”这一标识在实践中具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法律效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黄玉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演唱者是否享有唯一的“原唱权”和演唱权,应当事先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视为普通许可,也就是说,演唱者不享有唯一的“原唱权”和演唱权。

  她具体解释:首先,从法律上说,原唱者享有的权益和其他的演唱者并无不同,即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其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篡改等权利。其次,演唱者得以表演他人创作的歌曲,主要是基于和歌曲著作权人签订授权许可表演合同,那么,其是否享有唯一的“原唱权”和表演权,也是依据合同的约定。如果是独占许可表演,则被许可人享有唯一的“原唱权”和表演权,著作权人本人不得演唱该歌曲,也不得再许可他人演唱;如果是普通许可,则著作权人本人可以演唱该歌曲,并且可以再次允许其他人演唱该歌曲;如果是排他性许可,则著作权人本人可以演唱,但不得再允许其他人演唱该歌曲。因此,就这类事件而言,歌手是否享有唯一的“原唱权”,关键看其与词曲创作者签订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最后,被许可演唱合同的期限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终止合同,也是依据合同的约定。

      涉及多方利益之争

  针对市场上一些歌手争夺“唯一原唱”头衔的现象,林秀芹指出,这一做法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需格外审慎:首先是原创者利益。授予“唯一原唱”需获得原创者的特别授权,可能影响原创者对其作品后续利用的控制和收益。其次是其他表演者利益。一旦某歌手被认定为“唯一原唱”,其他表演者的演绎可能被普遍视为“翻唱”或“模仿”,其商业价值可能因此受损。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原创者若授予“唯一原唱”,后续对同类权利的授权应进行相应约束。再次是社会公众利益。普通公众并非版权专家,难以精准区分“原唱”与“唯一原唱”的法律含义,容易产生混淆。在信息多元化的时代,保障公众获取真实、准确信息的权利至关重要。最后是平台竞争。若某平台被冠以“唯一原唱平台”,可能影响其他平台的公平竞争环境。

  林秀芹认为,“唯一原唱”虽无明确法律定义,但其引发的经济与社会影响已然显现。对此,法律和行业组织需要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她强调,对于谁有资格标注“唯一原唱”,必须建立审慎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协同发力防纠纷

  音乐领域的“唯一原唱”争议,不仅容易引发创作者、演唱者及相关方的权益纠葛,还可能对作品的传播与音乐市场的秩序造成冲击。那么,该如何减少此类争议呢?

  对此,黄玉烨表示,歌曲的作词、作曲和编曲者,也就是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许可他人演唱歌曲,以及许可演唱的方式、期限等。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民法典的规定,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来确定。

  在林秀芹看来,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合同审慎。相关当事人在签订涉及“原唱”或“唯一原唱”授权的合同时,应务必咨询专业版权律师,明晰权利义务边界。另一方面,加强行业规范。音乐行业应积极推动制定标准化的词曲作者与表演者权利义务合同范本,从源头上减少因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

  林秀芹援引法哲名言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唯一原唱”问题源于实践,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其解决不能仅靠逻辑推演,更需要法律在回应现实需求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由此可见,化解音乐“唯一原唱”争议需要从合同约定、行业规范等多方面协同发力。只有构建起综合防范体系,才能有效维护音乐行业的公平秩序,保障创作者与演唱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音乐作品的健康传播与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报记者 侯伟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内蒙古青年夜校点亮青春“夜生活... 转自:草原云当夜幕降临,城市的灯火逐渐亮起,许多“青春充电站”也悄然开启。如今,“白天忙工作,晚上学...
隆基绿能跌2.01%,成交额5... 8月4日,隆基绿能盘中下跌2.01%,截至10:54,报15.60元/股,成交5.82亿元,换手率0...
四方光电跌2.03%,成交额4... 8月4日,四方光电盘中下跌2.03%,截至11:02,报54.92元/股,成交4121.41万元,换...
【光明论坛】把伟大抗战精神一代... 百团大战是抗日战争中的重大战役,极大振奋了全国军民抗战到底的信心。7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位于山西...
深化合作 布局未来 携手谱写互... (来源:泰安日报)8月1日至2日,市委书记杨洪涛带队到北京开展招商活动,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