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观点
《解释二》覆盖了劳动争议相对多发的各类情形,能够推动形成既尊重市场规律又坚守公平底线、既鼓励技术创新又保障人格尊严的劳动治理新范式,促进实现以高质量审判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并同步公布六个配套典型案例。这是继2020年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审判领域第二次体系性、集成化的司法解释更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前不久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以高质量审判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解释二》正是人民法院以专项司法解释形式对党中央部署作出的整体性制度回应。
此次司法解释体现了新时代劳动争议司法工作的三重转向:从“要件审查”到“场景治理”,强调司法裁判不局限于用工要件形式,而是从行业惯例、岗位特征具体情境中确认用工实际情况,识别出真实的法律关系;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公平”,要求超越合同文本与主体资格的表面平等,通过穿透审查矫正因信息不对称、议价能力悬殊导致的强弱差异,确保劳动者获得合理的权益保护;从“事后救济”到“源头治理”,意味着劳动争议审判工作不仅解决个案争议,更通过规则示范、风险提示与合规指引,促使用人单位在合同订立、用工管理及社保缴纳等各个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防控机制,实现劳动关系矛盾的早期预防与系统化解,从而将司法示范功能嵌入社会治理前端,推动劳动法治生态的整体优化。
以“底线保障”为制度杠杆,完善用工主体责任的本土方案。《意见》要求“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司法裁判规则”。《解释二》第1、2条通过“用工主体责任”这一原创性概念,将民法上的“承包人、被挂靠人”衔接到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形成了“用工事实—保障义务”的规则路径。其要旨在于只要存在“使用劳动力”的事实,即使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实际受益的合法用工主体仍应当承担工资、工伤等底线保障的强制性义务。典型案例一“某建筑公司与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个人,个人招用的工人张某高空坠落被认定为工伤。该典型案例明确了“用工主体责任”的适用场景,堵住了“无劳动关系即无责任”的漏洞,意味着以“层层分包”“资质挂靠”等方式规避责任的手段将被穿透审查,为我国规模庞大的建筑、物流、平台经济等领域用工提供了可复制的归责机制。此外,《解释二》第3条在转包分包、挂靠之外规定了“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裁判规则,典型案例二“王某与某数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表明,在“人格混同”场景下,劳动者可直接要求实际管理主体承担用人单位责任,防止关联企业“金蝉脱壳”。
以“稳定就业”为基本目标,强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触发机制。《意见》将“就业”作为民生领域司法保护的重点。《解释二》第10条在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基础上,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抓手,通过“列举+兜底”的规范技术,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延长—中断—再订立”手段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0条第3项首次明确“非因劳动者原因变更签约主体”仍构成连续订立的裁判标准,直击部分劳务外包公司通过“合同主体平移”的手段影响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的操作惯例。就业稳定与诚实守信是一体两面,这不仅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同样适用于劳动者。在典型案例三中,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后多次以微信、口头方式催签,劳动者故意拖延签约不能获得双倍工资赔偿。可见,典型案例与司法解释条文共同表明,劳动用工链条的连续性以“诚信”为判断核心。
以“诚信衡平”为裁判方法,校准竞业限制的制度边界。竞业限制条款在数字经济时代呈现被滥用和扩大化趋势,既妨碍人才流动,也诱发大量争议。《解释二》第13~15条引入“比例原则”与“诚信原则”双阶审查:以劳动者是否“实际接触商业秘密”作为条款生效的触发条件;以“范围、地域、期限”与保密事项的匹配度作为有效性的量化标尺;在违约责任层面,允许法院综合“已履行年限、实际损失、过错程度”酌减违约金。在典型案例四中,劳动者仅接触过两款药物的生产细节,协议却将所有关联公司纳入限制范围。法院认定超出必要限度部分无效,驳回企业高额违约金诉求,体现了“保护企业正当利益”与“保障人才流动”之间的精细化平衡。典型案例五则从忠诚义务的角度作出补充。销售经理在职期间“飞单”私售布匹,法院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两案一正一反,完整呈现了竞业限制司法审查的双阶逻辑:劳动者的保密义务范围以“知悉”为边界,违约责任以“诚信”为尺度。司法解释条文与案例共同促进“保护商业秘密”与“保障人才流动”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以“社会连带”为权利基石,重申社会保险的强制属性。《解释二》第19条以“效力性强制规定”技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缴社保”的约定或承诺无效,并强调劳动者针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合同解除权和经济补偿请求权,同时赋予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追偿已发放补贴的权利。在典型案例六中,公司以“社保补贴”替代缴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法院判决支持,维护了社会保险的法定属性,重申了基于“社会连带”构建风险共同体的必要性和强制性,实现“劳动者得保障、社保基金得充实、企业风险得分散”的三赢。
综上,《解释二》全文以21个条文覆盖了劳动关系认定、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终止与解除、特殊待遇、竞业限制、社会保险、裁审衔接等劳动争议相对多发的各类情形,其条文密度与制度创新能够共同促进精细化治理和系统化规范,推动形成既尊重市场规律又坚守公平底线、既鼓励技术创新又保障人格尊严的劳动治理新范式,促进实现以高质量审判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