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根据央行官网信息,《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管理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前,央行曾于2022年12月就《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多年酝酿,《管理办法》终于正式出炉。
那么,什么是金融基础设施呢?
一提到“基础设施”这个词儿,人们通常想到的是交通、通讯、水电等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听上去非常高大上的金融基础设施,可能让老百姓直呼“听不懂”。
其实,大家平时能够扫个码就能点餐,点开小程序叫份外卖,这些操作的背后就是支付清算系统,而支付清算系统便是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金融基础设施不仅仅只有支付清算系统。根据《管理办法》,金融基础设施是指金融资产登记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含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
“金融基础设施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处在枢纽地位,被喻为金融市场上的桥梁和高速公路。”有业内专家表示,经过多年建设,我国逐步形成了为货币、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交易活动提供支持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功能比较齐全、运行整体稳健。但在当前国际环境错综复杂、金融科技迅猛发展、外部网络安全挑战不断加剧的形势下,我国金融基础设施法治建设仍有待加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加强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与建设规划。本次《管理办法》也正是在上述背景下酝酿出台的。
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原则
根据《管理办法》,金融基础设施的准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符合国家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具体来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涉及证券、期货及其相关活动的新设金融基础设施的准入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新设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以及银行间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的准入管理;其他新设金融基础设施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准入管理。涉及或可能涉及对金融体系产生重大影响或相关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后批准。对于其中影响或可能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依法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此外,《管理办法》提出,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及其运营机构,在维持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现行监管体制不变基础上,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管理。其中,涉及证券、期货及其相关活动的金融基础设施及其运营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进行监管;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银行间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及其运营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其他金融基础设施及其运营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功能监管。
“在监管层面,央行、证监会等多部门协同发力,持续优化完善规则体系建设。”有业内人士评价,其中,《管理办法》详细明晰了从机构准入、日常运营到监督管理等全流程规范细则,在新设机构资质审查环节,力保金融基础设施运行合规且稳健,可以说是监管协同的一项成果,把金融基础设施监管纳入到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内。
明确准入门槛
金融基础设施的运营机构,亦需持牌经营。本次《管理办法》强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设立运营金融基础设施,不得非法提供或变相提供金融基础设施相关服务,不得非法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登记”、“清算”、“结算”、“支付”、“托管”、“存管”、“交易报告”等涉及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或近似的名称。
如擅自运营金融基础设施、实质性开办金融基础设施业务的,由相关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设立金融基础设施的运营机构,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呢?
(一)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的法人实体;
(二)具有清晰、透明的组织结构和治理安排,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
(四)具有必要的营业场所和支持业务开展的、安全且合规的系统与设施;
(五)具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内控制度、业务规则等制度安排;
(六)拟任董事(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七)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具有必要的运营经验,信用记录良好,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且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或受到重大监管处罚。如果是境外金融基础设施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跨境交付服务,亦有相应的准入条件,比如应开展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三年以上,受到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应政府机构的具有可比性且全面的监管与规制,未出现重大风险事故或受到相关监管机构处罚且情节严重等情形。
防范风险为要
金融基础设施体系是金融体系运行的硬件设施和制度安排,具有跨机构、跨市场、跨地域、跨国界等特征,只有具备高度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风险和挑战,保障金融体系正常运行,这对于保障金融安全至关重要。
为此,《管理办法》亦对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提出了建立健全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的要求,确保能够识别、度量、监测和管理所涉及的相关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运行风险等,同时要求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本次《管理办法》并不强制要求所有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都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将相关表述修改为“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参考《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等相关要求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这也是在广泛征求意见后调整的。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会同中国证监会持续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统筹监管,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进可靠、富有弹性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助力金融强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