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通告,在原讼法庭取得针对中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大国际)前副主席兼执行董事张玉清(男)的取消资格令。未经法庭许可,张不得担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团的董事,及不得参与该等法团的管理,为期六年。该取消资格令的期限反映了其失当行为的严重性。
该法律程序源于证监会的调查,当中揭发张在其于中大国际任职期间犯有失当行为。具体而言,证监会发现,张没有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理由是他未阻止或向董事会披露合共人民币1.5亿元的未经授权资金转移;及中大国际在“中威客车”的股权的出售,而上述两项有问题的交易均涉及两名中大国际前执行董事(徐氏兄弟)。
虽然中大国际董事会批准了人民币1.5亿元的资金转移,以用作偿还集团内部贷款及其他银行债务,但徐氏兄弟没有按预期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案,以及在向他们拥有或控制的两家私人公司作出未经授权的资金转移后,拒绝将有关资金退还予中大国际,而张在上述事项发生时没有或因忽略而没有及时告知董事会。
至于有关“中威客车"20%股权的出售,该股权按大幅低于其价值的价格,被转移至由徐氏兄弟拥有或控制的一家私人公司,而中大国际或其附属公司并无收到任何款项。张担任“中威客车"的董事并负责其财务管理,理应知悉所造成的股权变动,并应采取行动防止或汇报该项出售,但他并没有通知董事会,违反了其保障中大国际权益的职责。
鉴于张知悉该未经授权的资金转移及其在“中威客车"的管理层角色,他理应知道中大国际的2011年中期业绩没有反映该未经授权的资金转移及该项出售,但他仍批准了2011年中期业绩的发布,而该业绩当中包含了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虽然并无提出关于张在该未经授权的资金转移或该项出售中谋取私利的指称,但法庭经考虑其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及涉及的庞大金额后,认同证监会的观点,即将取消资格令期限订为六年,是适当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