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省高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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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2 04: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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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25-053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省高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433,624,807.88元以及截至2022年11月28日的利息91,538,479.86 元(包括逾期利息),并支付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22年11月29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件已审查终结,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回相应借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与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盛实业”)关于共同合作投资“联康城(六、七期)”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联康城项目”)所签署的合作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已于2021年11月15日到期。经置地公司与祺盛实业多次沟通,为尽快落实联康城项目到期的解决方案,结合祺盛实业的实际情况,2022年3月14日,置地公司与祺盛实业、刘伟权、叶庆清、黄浪涛签署了《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与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之抵债协议》(以下简称“抵债协议”),并收到了祺盛实业支付的首期还款额15,093,963.98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38、临2022-051)。根据签订的抵债协议的约定:1.首期还款后,剩余债务分四期支付,祺盛实业需于2022年9月30日前归还第一期还款共17,562,665.65元(其中:本金15,093,963.98元,利息2,468,701.67元);2.祺盛实业需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抵债资产中的100套住宅或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网签、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因祺盛实业未能按期履行抵债协议约定的义务,且经置地公司书面通知超过30日仍未能履行义务,为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置地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2年12月15日函告公司其已于2022年12月13日收到了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142)。2022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该案件于2023年2月22日上午9时开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144)。2022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14民初404号之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145)。

2024年1月17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14民初40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03)。

2024年3月27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置地公司已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一审判决书生效证明书》((2022)粤14民初404号),并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粤14执88号),经审查,置地公司申请执行上述案件的判决符合登记立案条件,决定立案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14)。

2024年8月22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置地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4)粤民申 11733号),祺盛实业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 14 民初 404 号】,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56)。

2024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其于2024年12月9日收到汇入的关于本案的执行款共计1,444,568.03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77)。

2025年4月27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传唤置地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参加该案的听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5-035)。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5年8月1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粤民申1173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再审申请人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刘伟权、叶庆清、黄浪涛、兴宁市汉基实业有限公司、兴宁市誉兴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4民初404号民事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驳回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回相应借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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