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高低看《标准》—价格法时隔27年迎首次修订,拒绝‘内卷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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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00: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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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材大数据)

导语: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5年7月24日至8月23日。

时隔27年,价格法首次迎来修订。此次修订有哪些具体内容?将会起到怎样的效果?

规范企业竞争行为

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据了解,价格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物价合理运行、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价格改革深化,价格法部分条款存在修改完善的必要。

“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中最重要的一种竞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吴峻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十多年的执法实践积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多有回应,此时对价格法有关市场竞争的条款进行调整,实属必然。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此次修订有三个目的,第一是规范企业竞争行为,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扭转“好人受气、坏人神气”的逆淘汰效应;第二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尊重、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第三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副主任、研究员郭丽岩表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价格机制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供需平衡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价格法是我国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价格关系与价格行为的重要法律。适应新形势新需要,修订价格法相关条款,尤其是完善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依法规制价格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吴峻认为,此次对价格法进行修订,旨在提供一个健康的营商环境,从而促使各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做大市场这块“蛋糕”,使得竞争的收益对各个主体而言呈增长趋势,从而进一步鼓励市场主体在激烈的竞争中更加重视其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形成一个健康、正面的竞争或营商环境。

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

剑指低价倾销“内卷式”竞争

从此次修订来看,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三方面,共10条内容。 其一,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其二,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其三,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吴峻分析,征求意见稿对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细化,有利于保护竞争主体在竞争过程中的合理预期。

具体来看,在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方面,一是完善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二是完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三是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不得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四是强化对经营场所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

郭丽岩认为,政府“有形的手”不仅要在政府定价领域发挥作用,而且要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领域发挥应有作用,其中就包括规范不正当价格行为。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领域,也存在市场失灵问题。例如,低价倾销。就危害而言,低价倾销是一种恶性内卷,其导致相关行业企业利润下滑甚至亏损面扩大,使得相关企业在稳定生产经营和扩大就业岗位方面面临更大压力,这对居民家庭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增收造成了不利影响。由此,在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出现严重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有必要通过强化法治建设,丰富调控监管手段,积极作为,弥补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监管者不该失灵。”刘俊海表示,因此监管者要运用法律赋予的市场准入、行政指导、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权限,激浊扬清、惩恶扬善,旗帜鲜明制裁搅局行为,打击内卷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要倡导企业慎独自律,告别不正当竞争、打价格战、倾销。如果有民事纠纷,消费者和诚信经营者都可以诉至法院。人民法院要开门立案,凡诉必理,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快执行,重点解决立案难和执行难的问题。

郭丽岩表示,深化价格改革,可以进一步提升经济运行质效,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附: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价格工作,对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作出明确部署。2023年,价格法修订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7月24日至8月23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公众可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或者登录市场监管总局门户网站(http://www.samr.gov.cn)首页“互动”板块,进入“征集调查”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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