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咸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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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规吃喝
违规吃喝,又被称为“舌尖上的腐败”,主要是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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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吃喝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01
何为管理服务对象?
管理和服务对象是相对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而言的,应当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职权行使或职权影响范围内的人员。一般我们应从其所从事的业务是否可能或已经受到该公职人员职权的影响或制约考虑,只要具备影响或制约的可能性,除非存在正当理由的反证,否则就可以推定为“管理和服务对象”。
02
如何判定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安排的吃喝等活动。判定的标准,不是以党员干部主观意愿和想法为依据,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由党组织确定,凡是职权客观上可能影响对方政治、经济等方面利益的,即可能违规;也不是以活动安排实际付款人与党员干部的关系为依据,只要参与人同党员干部之间具有管理和服务对象关系,特别是参与人属于当前承办事务的当事人,即可能违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公务,既包括正在执行公务的具体行为,也包括宏观的公务管理活动,虽然吃喝时没有具体执行公务的行为,但这些吃喝行为可能对以后公务的公正执行造成影响。
03
如何界定私人会所?
根据2014年5月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出入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住建部等10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中明确,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04
个人自费是否可以到私人会所消费?
2013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作出“不出入私人会所”的承诺。同时,党章在党员义务中规定,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三条规定,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因此,党员干部即便是个人自费,也不应该去私人会所进行高消费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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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公款吃喝中的“规”是什么规定?
主要是指党和国家关于禁止用公款支付宴请的相关规定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上述纪法条规均对违规公款吃喝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06
违规公款吃喝参与者是否要受到处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7
受到处理后,相关的费用如何处理?
违规公款吃喝除追究党员干部责任外,对于违规支付的就餐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也应由受处分党员个人承担。
08
违规组织、参与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与借公务接待之机大吃大喝有什么不同?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防止挥霍浪费,假公济私。这些宴请或娱乐、健身活动既有可能在公务接待之时,也可能不在公务活动中。无论何种情况,无论因公因私,均不能违规使用公款。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要追究纪律责任。该条强调的是约束公务接待中的挥霍浪费行为和奢靡之风。简而言之,公务接待允许用公款,但不允许借机大吃大喝。这两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