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赛格于2025年7月31日发布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因上海玛曲未完成业绩承诺申请仲裁,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发来的《裁决书》。
2021年6月9日,深赛格及苏州泰斯特以1850万元自有资金,通过股权转让及增资方式获得上海玛曲47.5%的股权,黄志勇、朱海彬承诺上海玛曲2021 - 2023年三年累计业绩承诺指标不低于1600万元。因上海玛曲未完成约定业绩承诺,公司及苏州泰斯特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并被受理。
本次仲裁裁决情况如下:
裁决事项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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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补偿款及违约金 | 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向第一申请人按79%的比例、向第二申请人按21%的比例支付业绩补偿款2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23年7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律师费补偿 | 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第一申请人补偿律师费2万元 |
仲裁费承担 | 本案仲裁费259,637.60元,由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人承担129,818.80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129,818.80元。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人已预交324,547元,冲抵本案仲裁费后,剩余64,909.40元由仲裁院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直接向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人支付129,818.80元 |
反请求仲裁费承担 | 本案反请求仲裁费76,385.6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承担。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已预交95,482元,冲抵应承担的仲裁费后,剩余19,096.40元由仲裁院退还 |
其他请求 | 驳回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驳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在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次仲裁裁决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上述仲裁裁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为准。上海玛曲当前整体经营状况良好,深赛格将积极协同上海玛曲其他股东共同推进其高质量发展,并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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