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 高艳东 电商平台上,“0元购”“1元包邮”等超低价商品层出不穷,动辄数万甚至数十万的销量令人咋舌。但这些看似诱人的“白菜价”背后,往往暗藏“货不对板”“刷单换链”“信息收集”等陷阱。 这些陷阱形式各异,但核心逻辑一致:以超低价撬动流量,在交易环节实施欺诈或非法行为,既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财产权等权利,也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设置“超低价消费陷阱”的商家是直接责任主体,其行为可能涉及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虚标低价”“刷单换链”“货不对板”等均属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经营者有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消费者遭遇欺诈,可主张“退一赔三”。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功能、质量作虚假宣传,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吊销营业执照。虚标低价引流、货不对板、刷单换链均属此列。 如果商家将收集的个人信息自用或提供给他人用于营销、推广等商业活动,属于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商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如果商家将大量个人信息售卖、提供给黑灰产团伙用于推广赌博或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就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实践中,尽管超低价营销行为由商家主导实施,但部分平台基于扩大流量的商业竞争需要,对“超低价商品陷阱”往往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变相纵容流量造假和虚假宣传。平台作为交易规则制定者与风险管理者,若在制度设计、信息披露、投诉处理等方面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也须依法承担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若“明知或应知”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需承担连带责任。对明显的虚假宣传、刷单行为视而不见,平台难辞其咎。平台对协助消费者维权也负有义务,消极应对纠纷属间接侵权。 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若平台对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对商家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高可对平台罚款200万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治理“超低价商品陷阱”需平台、监管部门形成合力。 平台应加强算法监测,从“投诉应对”转向“技术预警”。依托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建立自动识别系统,监测“异常低价”“高频刷单”等行为。一方面,通过关键词识别、价格波动监测等方式,对“0.01元”等异常标价自动弹窗提示风险;另一方面,通过自动爬取商品评论区文字和图片,建立展示图与实物图的AI比对模型,识别货不对板问题。此外,还可引入区块链存证功能,记录商品链接修改历史,防止“刷单换链”的套利操作。 平台应优化排名规则,从“销量至上”转向“品质优先”。改革流量分配机制,引入“商品品质分”“售后服务分”等综合评分指标,在首页展示中提升优质商家和商品的权重。建立商家信用惩戒制度,如设立“违规积分”机制,对存在虚假宣传、频繁换链、刷单等行为的商家进行扣分、降权或封号处理,并将其纳入平台黑名单数据库。 建立全网统一的信用代码,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监管部门应出台整治价格误导、刷单套利等问题的规定,牵头建立全网统一的监管体系。同一商家若在多个电商平台设立店铺,应分配唯一的信用代码进行管理。若商家在某一平台由于虚假宣传、刷单换链等行为被处罚,监管部门以及各平台均能同步接收信息,该商家在其他平台的店铺也会受到降权等影响。这有助于监管部门对电商平台的统一监管,以及各电商平台的互联互通,推动各平台从“事后应对”向“事前防控”转变。 总之,“超低价”可以是商家让利消费者的诚意之举,也可以是推广产品的合法营销手段,但不应成为误导消费者的陷阱。靠超低价博流量设陷阱,最终只会丧失用户信任、污染平台生态。面对日益隐蔽的违规营销手法,仅靠消费者擦亮眼睛远远不够,平台与监管部门必须形成合力,通过补齐制度短板、压实平台责任,消除“超低价商品陷阱”,为数字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系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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