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25-042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股票
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回购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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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或“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股票的议案》,依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原股权激励对象中李秋军、李晓佳、邵心忠、王朋雷、王进刚、李钦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7.80万股。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1名激励对象程洋不符合全部解除限售条件,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0.24万股。综上,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04万股,回购价格为5.50元/股,同时加算同期央行存款基准利率作为激励对象购股资金的利息补偿。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明泰铝业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22)、《明泰铝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23)。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依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原股权激励对象中李秋军、李晓佳、邵心忠、王朋雷、王进刚、李钦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7.80万股。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1名激励对象程洋不符合全部解除限售条件,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0.24万股。综上,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04万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李秋军、李晓佳、邵心忠、王朋雷、王进刚、李钦、程洋7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80,4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25,517,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B882857444),并向该公司提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7月31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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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说明及承诺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回购股份注销登记,发布减资公告,以及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减资、《公司章程》变更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