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评协〔2025〕6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5年7月21日
转载自: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内卷式”竞争,促进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试行)》,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7月18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规范会员执业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内卷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员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会员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中评协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资产评估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地方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工作。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会员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其他会员或者与其他会员存在特定联系;
(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对其资产评估师数量、分支机构数量、评估收入、客户群、执业案例、执业质量、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他人;
(四)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五)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第五条会员不得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二)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六条会员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第七条会员不得违反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规定,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资产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三章会员自我规范
第八条会员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
第九条会员在以投标方式承接评估业务时,应当在考虑下列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投标报价:
(一)执行该项评估业务的各类人员级别、专业资格、经验水平和数量;
(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所耗费的工作时间;
(三)评估项目所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四)标的资产的类型、分布、行业发展状况;
(五)其他相关执业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
(六)其他因素。
第十条会员确定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执行并报备该项评估业务所花费成本。
第十一条会员中标后,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不得以低收费等理由作为不履行必要资产评估程序的理由,降低执业质量。
第四章 会员互相监督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互相监督,共同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构建并维护资产评估行业公平竞争环境。
第十三条会员可以单独或联名向中评协、地方协会举报涉嫌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明确说明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申请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会员可以单独或联名向资产评估项目委托人上级、委托招标机构、资产评估相关项目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部门等举报涉嫌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明确说明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申请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会员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会员举报涉嫌采取低于成本报价手段承揽业务的,可以从投标报价、成本核算、历史收费等方面举证。
(一)投标(响应)报价。评估机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评估机构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评估机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评估机构投标(响应)报价50%的;评估机构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
(二)成本核算。采取单项成本核算方式测算,应与该项业务资产评估计划采用的测算口径保持一致,包括投入的评估人员成本为基础的评估基本执业成本、法定税金等项目直接费用,以及公司分摊房租、水电等间接费用,合计作为客观收费依据;
(三)历史收费。采取相同或相似业务类型、相同资产负债规模的已完成的资产评估项目实际收费额作为客观收费依据;
(四)其他能够证明采取低于成本报价手段承揽业务的证据。
第五章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第十七条中评协、地方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建立会员投标行为的监测分析机制,对不正当竞争者给予重点关注、严肃追责。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八条中评协、地方协会依据职责分工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举报、被调查的会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情况。对拒绝、阻碍调查的,中评协、地方协会可以依据自律惩戒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中评协、地方协会对涉嫌低于成本报价中标评估项目的执业质量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对该评估项目执业质量实施专项检查。
对在十二个月内两次或两次以上被举报开展不当竞争、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且无法提供必要佐证材料的会员,中评协、地方协会对其进行谈话提醒,必要时可将其列为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对象。
第二十一条对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员有低于成本报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其作为无效投标的,地方协会按照自律惩戒办法进行处理,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会员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监督检查部门行政处罚的,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对中评协、地方协会作出的自律惩戒决定,会员可以依据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地方协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实施意见,报中评协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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