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湖晚报)
转自:南湖晚报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 讯 员 金叶虹 杨佩培
今年1月下旬,赵某受李某委托,承运一批货物,运输费用1万余元。
运输前,赵某特别询问了货物送达的时效性,李某告知这个问题不必担心。然而,当赵某将货物安全运抵指定地点后,李某仅向赵某支付了11300元运输费,剩余3000元以运输超时、平台罚扣为由拒付,并要求赵某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解除罚扣后再支付运费尾款。在后续处理过程中,赵某积极配合李某提交各类材料,李某却不断拖延,迟迟不支付剩余运费。无奈之下,赵某来到秀洲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希望能尽快解决这一纠纷。
老娘舅老高在接到该纠纷调解申请后,第一时间与赵某和李某沟通,耐心倾听双方陈述。在与赵某交流时,老娘舅对赵某讲述的运输全过程进行认真记录,包括前期对时效性的询问、运输过程中的操作以及积极配合处理罚扣问题,还有未得到运费的委屈。面对李某,老娘舅也给予充分的表达空间,让李某阐述暂缓支付运费的原因。
通过认真倾听,老娘舅全面了解了纠纷的来龙去脉,明确纠纷焦点,即剩余3000元运费的支付问题以及所谓运输超时责任的界定。老娘舅发现,双方在运输时效的沟通上存在模糊,且没有任何书面约定运输时效的相关证据。
接着,老娘舅采用友好协商的技巧,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沟通。在沟通中,老娘舅本着平等、互谅原则,引导双方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同时,老娘舅凭借自身丰富的调解经验,向双方讲解了类似案例的处理方式,缓解了双方的对立情绪。
初次协商后,双方仍存在分歧。于是,老娘舅启动专业调解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指出李某在赵某已完成货物运输交付义务的情况下,以模糊的运输超时理由拒付运费缺乏法律依据。同时说明,若赵某确实存在运输超时违约行为,李某应提供相应的平台罚扣证明以及明确的时效约定证据。
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老娘舅始终遵循证据原则,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赵某提供了货物运输的交接清单、与李某沟通配合提供材料的聊天记录等,证明自己履行了运输义务且积极配合后续事宜,而李某却无法提供有力的平台罚扣证明以及明确的时效约定文件。
最终,在老娘舅不懈努力下,李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缺乏足够依据,同意支付剩余的3000元运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纠纷圆满解决。
老娘舅有话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三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在本案例中,赵某已按约定路线完成运输,李某应支付全额运费,其以不充分理由拒付部分运费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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