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消费者外食后腹泻,餐厅却不承认是该餐厅食物引发的腹泻,消费者还能获赔吗?近日,丰台法院审理一起因食用生蚝引发的涉食品安全纠纷,法院最终认定餐厅不足以证明其提供的食物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餐厅赔偿消费者十倍餐费。
2024年8月10日,小李和朋友在外就餐时,食用了餐厅提供的生食生蚝等食品,共计消费416元。用餐后,小李多次腹泻,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小李和餐厅协商过程中,餐厅仅能提供就餐前三个月的生蚝检测报告,且该报告并未适用即食生制和即食生食动物性水产制品的国家标准,加之餐厅并未对小李就餐当日的生蚝留样,小李认为该餐厅销售的生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导致自己就餐后生病,诉至法院,主张餐费十倍赔偿。
商家却表示,小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在其餐厅就餐导致的腹泻,且同行顾客及同日其他顾客均未出现类似身体不适情况。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小李前往餐厅就餐,食用生蚝后出现多次腹泻症状并自行前往医院就诊。餐厅未将案涉生蚝进行留样,所提交的检测报告时间早于小李就餐时间,也不能全面涵盖小李就餐时的食材,因此不足以证明其提供的食物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小李发病时间与就餐时间接近,症状类似,且符合食物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可能导致的症状特征。因此,小李提供的系列证据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餐厅提供的餐饮服务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最终法院认为,小李要求餐厅赔偿十倍餐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予以支持。
释法:外出就餐后身体不适,谁来举证?
法官介绍,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消费者维权常面临举证难题。外出就餐后身体不适或许不能及时显现,即使损害发生,消费者证明身体受损与商家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绝非易事。餐厅作为经营者,更便于掌握和获取食品的性状、质量、销售记录、进货渠道等信息,相较于消费者更有能力,也有义务对食品安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控制。
基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适度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负担。
消费者通常需要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转由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证据,若能证明其生产或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证明食品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可推翻原告消费者的初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并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食客在外倘若就餐后自觉身体不适,应及时就诊,注意妥善保管就餐凭证、就医记录及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反映情况的记录,避免商家事后推诿责任。商家在日常经营中一定要注意食品卫生,同时对于食品的采购、检验等做好台账,保证食材原材料渠道合法、质量合格,并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否则可能不仅承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还要面对法院诉讼中举证不能的风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