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以法律形式强调了反商业腐败在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作用。
商业腐败在数字经济领域呈现哪些新特点?应如何更好防范和治理商业腐败?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发布《反商业腐败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2024)》,系统梳理过去5年来办理的1253件商业腐败犯罪案件,总结商业腐败犯罪特点,并给出风险防范提示和治理对策建议。
内外勾结合谋骗取1.4亿元奖励金
冯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某短视频平台公司负责服务商的入驻审批、奖励政策制定及执行等工作。
为了拓展业务、吸引流量,该公司经常出台各类鼓励服务商入驻和运营商开展活动的补贴政策。此类政策由冯某设计,规则由他解释,执行过程也由他监督。冯某成了连接公司与外部供应商资金链的关键“阀门”。
这让冯某看到从中牟利的机会。在日益膨胀的欲望驱使下,冯某悄然打开了一道通向深渊的“后门”。冯某与熟识的外部供应商唐某、杨某等人密谋,一个利用职权窃取公司资产的计划实施开来。
在制定新的奖励金政策时,冯某先是故意“预留”漏洞,后将本应严格保密的内部运营数据,源源不断地泄露给唐某、杨某等人。有了内部数据这把“钥匙”,外部商户只需提交符合奖励条件的虚假申请材料,就能将他人的努力成果“嫁接”到自己名下。短短1年时间,通过这条隐秘的“资金管道”,本应补贴给服务商和运营商的1.4亿元巨额奖励金,被冯某等人非法侵吞。
为了将这些不义之财“安全”套现并转移,杨某指使其下属王某等数人,在短时间内注册了多家“空壳公司”。这些公司只有一个功能,即接收该短视频平台公司支付的“奖励金”。“奖励金”到账后,会被迅速地层层转移,最终汇入杨某实际控制的隐秘账户。
电子数据审查直破虚拟货币洗钱谜题
1.4亿元赃款到手,如何“安全”地分赃并掩盖其非法来源?冯某指使唐某、杨某分别利用8个不同的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将骗取的巨额资金分批兑换成比特币等虚拟货币。
然而,这仅仅是第一步。为彻底切断资金流向的追溯链条,冯某团伙采用了更为隐秘的“混币”手段,即通过技术手段混淆加密货币交易路径,以实现“隐私”保护。
通过“混币”,冯某进一步将虚拟货币的来源、种类、流转链条混淆。最终,部分被“洗白”的涉案资金,再次通过隐秘渠道兑换回人民币,流入冯某、唐某、杨某等核心成员实际控制的个人或公司账户。一条利用高科技手段、跨越国境的“洗钱链”就此完成闭环。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科技犯罪检察团队检察官李涛依托电子数据审查室,迅速构建了信息流、数据流、资金流“三流合一”证据体系,既互相印证了彼此证据的真实可信,又完整呈现了冯某所构建的“犯罪迷宫”,清晰还原了1.4亿元资金被侵吞、转移、清洗、分赃的全过程。
正是在这样的铁证面前,冯某团伙不得不交出藏匿的90余枚比特币,让公司挽回了部分损失。最终,冯某等7人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均并处相应罚金。目前判决已生效。
防范商业腐败风险扩大、手段升级
“‘小官大贪’、虚拟货币洗钱、企业风险管理意识较为薄弱是该案的3个显著特点。”在李涛看来,当下的商业腐败行为正不断“进化”,从之前的无意识犯罪“进化”到如今往往事先有预谋、事中有配合、事后有“攻守同盟”,再到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完整对抗侦查策略。
此外,有的公司往往因专注发展战略,让一些负责具体业务的管理者手中权力高度集中,审批链条过短,使得商业腐败风险不断扩大。
“近5年,我们办理的商业腐败案件呈上升趋势。一方面,案件数量的上升与企业逐渐意识到反商业腐败重要性、加大内部反腐力度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说明反商业腐败必要性和急迫性越来越大。”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孙鹏介绍,尤其是随着数字经济、平台经济蓬勃发展,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发生变化,商业腐败也呈现出“手段升级”趋势。
运营环节因涉及引流推广、用户增长、数据分析、市场调研等多方面,成为互联网行业商业腐败犯罪的多发高发环节。在犯罪场景方面,电商领域“流量变现”“数据权益”逐渐成为商业腐败新场景。电商运营服务涉及对平台资源的分配和管理,例如直播平台的推荐位设置、电商平台的店铺排名等,在商铺引入、资源投放、违规控评等方面存在权力寻租空间。
“这些商业腐败行为不仅扭曲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企业合法利益,还会让创新创造受到伤害。”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姜淑珍介绍,近年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一方面对商业腐败犯罪依法严厉惩处,对办案中发现的漏罪漏犯及时追诉,对多渠道获取的法律监督线索精准研判;另一方面,创新探索了企业“双报案”工作机制,前置法律监督环节,向企业提供报案同时申请检察监督介入服务,还推出服务企业专属平台——“检启智远”微信小程序,做实检察建议与跟踪回访,积极与其他行政、司法机关携手推动多元主体治理体系建设。
延伸阅读
警惕商业腐败的5种主要套路
商业腐败,主要是指企业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害企业利益行为。其犯罪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侵犯财产类犯罪,一般涉及的罪名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另一类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既包括商业贿赂类犯罪,也包括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司、企业利益的其他犯罪,涉及的罪名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商业腐败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5种套路:
利用虚增的交易环节实现“空手套白狼”:行为人利用其承担洽谈业务、磋商合作、签署协议、确认交易价格等工作职责,未经公司授权,通过虚增中间环节,人为提高公司的采购成本或者降低公司的销售利润。
虚报劳务支出、服务费用等“吃空饷”手段翻新:随着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等模式在用工领域越来越普遍,用工环节增多,审计相关支出费用存在困难,用工方、劳务派遣方等容易勾结串通,利用管理漏洞形成商业腐败风险点。
伪造“借款”“分红”等假象,企图为利益输送披上合法外衣:犯罪人员故意将权钱交易与普通民事行为交织混同。有的打着民间借贷旗号,有的与投资、合作等商业行为混在一起,为利益输送披上市场化的“马甲”,将违法行为包装成“合法”行为。
权力寻租同时伴随技术信息、数据侵权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一般在核心技术岗位或高级管理岗位任职,有接触公司核心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的职务便利,权力寻租的同时往往会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
商业腐败犯罪与涉税犯罪交织复合:职务侵占犯罪中,犯罪人员一般采取虚构合同方式套取公司资金,后续将回流到其个人账户的资金据为己有。商业腐败犯罪时常伴随涉税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