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储能与电力市场)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7月22日,青海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青海省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行管理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方案指出,按照“总体设计、政企协同、试点先行、持续推进”的原则,结合青海省实际情况,推动虚拟电厂建设管理。建立虚拟电厂建设管理规范,在公共建筑、充(换)电设施、数据中心等垂直场景进一步完善虚拟电厂建设。
虚拟电厂通过充分挖掘、聚合需求侧可调节资源参与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需求响应等各类市场,激发潜在调节能力,有利于提升电力系统实时平衡和安全保供能力,提高全社会经济效益,助力全省“双碳”。
虚拟电厂聚合资源包括需求侧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用户侧储能等。
开展虚拟电厂试点项目建设:按照“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选取典型行业、特色资源和典型园区(区县),支持充换电设施、分散式风电、通信基站蓄电池组、用户侧储能(光伏)等领域试点建设虚拟电厂。
健全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机制:规范虚拟电厂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及辅助服务市场准入条件、业务流程等,加快推进虚拟电厂作为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整体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交易,并明确相应的电量电费计算原则。鼓励虚拟电厂开展业务创新,提供节能服务、能源解决方案设计、碳交易相关服务等综合能源服务,拓宽收益渠道。
虚拟电厂应代理所聚合资源参与批发市场,其在批发市场达成的交易应明确相对应的聚合资源及分配方式,聚合单元内部资源间存在购售需求时也应通过交易平台形成批发市场交易。初期为便于操作,可将发电侧和负荷侧资源分别聚合形成交易单元。加强市场规则衔接,避免虚拟电厂通过不同交易品种重复获利。
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公平承担市场运营费用、不平衡资金等,按照上、下网电量分别计算分摊费用。虚拟电厂运营商不得以同一调节行为同时参与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响应市场重复获取收益。
调节性能要求:初期不低于5000千瓦、具备按照调节容量要求持续参与响应不小于1小时的能力,后期视虚拟电厂发展情况滚动修正;响应时间不应超过15分钟。每分钟调节速率不应低于最大调节能力的1%或100千瓦。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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