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微短剧拍完,演员片酬“缩水”,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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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20: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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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北京号

当前,网络微短剧凭借着短小精悍的剧情、灵活多样的传播渠道,吸引了海量观众,也成为众多演艺从业者的逐梦新赛道。但在行业热度飙升的同时,演员权益保障的短板也日益显现,片酬支付纠纷屡见不鲜。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微短剧演员“讨薪”案,案件中的演员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拍完戏后却被公司以“未配合配音”为由扣掉了三分之一的片酬。一起来看法院如何判?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职业演员小李接到制片方甲公司的邀请,参演一部微短剧。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演出合同,只通过微信沟通了时间、片酬和工作内容。拍摄结束后,小李在微信上向制片人确认:“我的片酬是3000元吧?”对方回复:“我不清楚,之前工作人员跟你确认过的话,那就是这个数。”

然而,这笔3000元的片酬却迟迟没有打到小李的账上。多次催促后甲公司只肯付2000元,称小李“未配合录音,剩下1000元给了配音演员”。小李很惊讶:“从头到尾没人说过必须配音才给钱啊!”

几番讨要无果后,小李将甲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片酬1000元。

法院审理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须着重审查的要点共两方面:一是片酬是如何约定的;二是小李的工作内容是否包括配音?

(一)微信聊天约定的片酬有效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在网络微短剧等灵活用工场景中,双方通过微信等电子形式达成的合意,只要内容明确(如金额、工作内容),即构成有效约定。本案中,根据微信聊天内容,结合发票等证据,可以确认双方在劳务合同中最终达成一致的劳务报酬金额为3000元。

(二)配音等衍生工作是演职人员的默认义务吗?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网络微短剧拍摄、制作中,配音、补拍等拍摄衍生而出的工作不属于演员默认义务,必须提前明确约定。若制作方未在合作前明确告知,不得以此为由克扣片酬。在本案中,甲公司既无法证明提前和小李对配音费有明确约定,也不能证明具有相应的行业惯例,法院不予支持其扣除配音费的主张。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甲公司给付小李剩余劳务费1000元,后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网络微短剧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对各方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

网络微短剧制片方与演职人员应通过规范合同签订避免“糊涂账”,明确约定劳务片酬的具体金额、计算方式、支付周期与支付方式,精确界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与工作范围,同时约定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为纠纷解决提供依据。

对于短剧演员而言,应当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签订详细、规范的书面劳务合同,同时养成良好的证据留存习惯,从源头降低法律风险。

对于制作公司而言,应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规范网剧制作流程,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尊重演员的劳动成果。

唯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推动网络微短剧行业在规范中稳健前行,创作出更多高质量作品,实现繁荣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供稿:北京通州法院

编辑:宋子贤 刘宇航

审核: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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