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洛阳发布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洛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
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25〕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7月16日
洛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
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三农”和科技创新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融资支持力度,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5〕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等文件精神,设立洛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池用于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对小微、“三农”及科技创新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发生的代偿损失。
第三条 资金池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监管、专业运作、动态补充、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四条 资金池规模1500万元,首期到位500万元,后续视资金使用情况动态调整资金池规模。资金来源为市级预算安排资金和利息收入及追偿款项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池代偿补偿资金及运营管理费用保障。
市政府办负责委托第三方(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资金池进行管理;对资金使用、代偿补偿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绩效评价;指导代偿补偿和追偿工作,协调解决资金池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资金池的受托管理和资金运作核算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审核代偿补偿申报材料,提出初核意见报市政府办审定;实施代偿补偿及督促获得代偿补偿的担保机构实施追偿工作,编制资金池运行报告,并定期上报市政府办。
第六条 资金池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和购买理财产品,受托管理机构在确保资金安全和保证资金拨付的前提下,可根据资金情况,适当进行银行协议存款等保本保息运作。
第七条 资金池管理费用按照上年度资金池支出的补偿资金总额的1%、上年度担保机构追偿所得返还至资金池总额的2%以及上年度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实际发生额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受托管理机构每年4月份向市政府办提出申请,市政府办结合第三方机构对资金池管理及使用情况评估结果,拟定审核意见后拨付。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纳入资金池支持范围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业务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担保机构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要求,纳入河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
2. 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名单,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B级(含)以上;
3. 其他需满足的条件。
(二)融资担保业务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担保对象为在洛阳市登记注册的小微、“三农”及科技创新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
2. 单户融资担保金额不超过监管规定,且不超过1000万元;
3. 一个申报周期内新增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
4. 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BP(含);
5. 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到2027年底逐步降低至1%及以下;
6. 银行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
7. 纳入国家和再担保业务体系;
8. 其他需满足的条件。
第九条 担保机构发生符合支持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向受托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代偿补偿标准:
(一)对单户融资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资金池按照担保机构实际承担代偿责任本金部分的50%对担保机构予以补偿;
(二)对单户融资担保金额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含)的融资担保业务,资金池按照担保机构实际承担代偿责任本金部分的25%对担保机构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资金池的使用设定预警叫停机制:
(一)当单家担保机构当年纳入备案的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率达到2%时,则触发预警机制,由受托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约谈,督促其对内部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整改;
(二)当单家担保机构当年纳入备案的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率达到3%时,则触发叫停机制,超出3%部分不再享受代偿补偿政策,直至其备案业务代偿率低于叫停线且经市政府办同意后方可恢复补偿。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十二条 资金池采取触发式补偿,符合支持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形成代偿,获得中原再担保集团代偿补偿后,即触发代偿补偿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触发代偿补偿条件后,担保机构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托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提出初步补偿意见,于每年8月底前、次年3月底前汇总报市政府办;
(三)市政府办对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定补偿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通知受托管理机构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代偿补偿资金申请;
(二)一个申报周期内解保业务汇总表、明细表(明细表加盖合作银行公章);
(三)符合补偿条件的代偿项目的《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和合作银行代偿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担保对象规模类型自我声明、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主页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中的自测结果(加盖担保对象公章);
(五)获得中原再担保集团代偿补偿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章 代偿追偿及呆账核销
第十五条 代偿补偿工作完成后,受托管理机构要督促担保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及时按资金池实际补偿比例返还至资金池。
鼓励担保机构采取不良资产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化手段,加速代偿追偿。担保机构应于获得代偿补偿之日起,12个月内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诉讼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代偿资产转让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文书,每半年书面报告追偿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通知》(财金〔2017〕90号)要求,制定融资担保业务核销管理办法。对符合核销条件的代偿损失可按规定进行核销,书面核销材料应及时报受托管理机构,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次代偿补偿资金拨付后,向市政府办提交资金池管理及使用情况报告。必要时,市政府办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资金池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每年向市政府报告资金池管理及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资金池运营管理中发现问题,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市政府办视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应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收回已拨付的代偿补偿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