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银行卡换来半年“刑”
创始人
2025-07-22 07: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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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在讨论案情。

  生效裁判的执行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环。然而,少数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无视法律尊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甚至采用各种手段规避、抗拒执行,严重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

  5月15日,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王某因帮助他人逃避法院生效判决执行义务,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银行卡流水牵出涉案线索

  2017年,海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向曹某借款4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双方约定借期一个月、还款时同时支付利息,但到期后邹某未能按约还款。2017年至2020年,曹某多次向邹某主张债权,均未能实现。

  2020年下半年,曹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定邹某应当归还借款、利息共计490万元,并依法冻结了海某公司对公账户和邹某的个人账户。

  判决进入执行阶段后,曹某发现海某公司尚在经营,但被法院冻结的海某公司对公账户和邹某的个人账户却不见资金流动,自己的债权依然不能实现,执行陷入僵局。

  2023年,曹某发现海某公司一笔应收账款转入了王某的个人银行卡,这一异常情况让他意识到这可能与邹某逃避执行有关。曹某向法院反映该情况,法院立即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

  明确审查重点

  公安机关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侦查。经查发现,邹某通过王某出借的银行卡在法院冻结账户之外,继续收入高达1400余万元。

  2024年4月3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沙市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王某一直辩解称,其出借银行卡后并未实际支配使用该卡,且对卡内流水毫不知情。办案检察官将核查重点放在王某是否“明知”邹某处于法院生效判决执行阶段这一关键问题上。

  考虑到王某在案发前长期担任邹某助理,检察官制定了“外围成链,再锁定中心”的证据补充思路,从王某参与邹某经营情况来核实王某的明知情况,并形成了40条补充侦查意见。

  手机短信锁定“明知”事实

  经过细致的调查取证,王某不明知的辩解被拆穿。

  经审查,王某于2016年入职后,长期担任邹某的助理,协助邹某处理公司招投标、业务联系及催收货款等多项事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往来十分熟悉。在法院民事审判期间,王某陪同邹某到法院与曹某商议和解事宜,知晓邹某与曹某之间的债务纠纷及诉讼进程。2020年8月,在海某公司对公账户被法院依法冻结后,邹某以将海某公司承包给王某为条件,向其借用个人银行卡,并将该卡注册为公司新的对公账户,用于公司及邹某个人的资金结算。而王某的这张银行卡在2017年开通时,就同步开通了网银和短信提示功能,且开卡时绑定的手机号码直至案发都未变更。这意味着,王某对邹某使用该卡期间发生的每一笔支付结算行为及流水情况,都能通过短信实时知晓。

  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清晰地证实了王某对邹某及海某公司的涉诉情况、银行卡内的资金往来全部知情。

  2024年12月31日,沙市区检察院对王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表明,王某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邹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仍积极提供帮助的行为,已实质性地破坏了法律生效裁判的执行,完全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庭审现场,面对公诉人的指控以及全面翔实的证据材料,被告人王某从最初矢口否认知情到当庭认罪认罚,并对自己协助他人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表示深刻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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