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创始人
2025-07-21 17: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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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证监局)

来源:山东证监局

当事人: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领信或公司住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张凯,男,199210月出生,ST领信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负责人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ST领信期披露定期报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ST领信未要求听证及陈述、申辩,当事人张凯要求陈述、申辩并提交了书面材料,放弃参加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T领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5418日,ST领信发布《2024年年度报告预计无法按期披露的提示性公告》,称因年报编制和审计工作尚未完成,预计无法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2025430日,ST领信发布《股票因无法披露定期报告强制停牌公告》,称因无法在2025430日前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自202556日起强制停牌。直至2025630日,ST领信方才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领信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张凯作为ST领信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负责人,ST领信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陈述、申辩过程中,当事人张凯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当事人张凯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决定:

山东领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90元罚款;

张凯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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