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董秘俱乐部)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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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证监会针对董秘的监管处罚呈现精准化趋势,“关键少数”责任成为焦点,董秘作为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稍有不慎便可能触及监管红线。
从近期证监会处罚案例显示,部分董秘因忽视“关键少数”责任,在信息披露、内幕交易防控、公司治理等环节屡踩红线。
这些案例背后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究竟哪些行为会成为监管的“眼中钉”?
本文梳理近年典型处罚案例,详细来看看哪些是监管关注的重点。
01 信息披露违规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合规运作的核心环节,也是董秘工作的重点。
根据证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里关于董秘违规被处罚的案件一共有592例,其中涉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案件共232例,占行政处罚总数的39.18%。
由此可见,信息披露领域仍是董秘履职风险的高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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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虚假记载
定期报告作为上市公司经营成果的集中体现,其真实性直接影响投资者决策。
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董秘因各种原因未能有效监督报告编制过程,导致虚假记载问题频发,如:
(1)虚构业务:
虚构业务循环造假是常见手段之一。ST起*通过虚构采购、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导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时任董秘吴**被处以200万元罚款,并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2)虚增资产价值:
利源**在2015年至2018年,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增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等方式,虚增资产总额约61.7亿元,虚增营业收入约19.29亿元,虚增利润约7.91亿元。
时任董秘兼财务总监张**因未勤勉尽责,被证监会罚款20万元,并被深交所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3)会计处理不当导致财务数据失真:
会计处理不当则更多体现为"技术性违规",常见情形包括:
收入确认时点不当(如提前确认未交付产品收入)、费用资本化处理错误(如将日常维护费用计入在建工程)、合并报表范围不完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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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及时性原则是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但实务中"该披未披"的情况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既有主观故意隐瞒,也有对"重大性"标准的判断偏差。
(1)关联交易披露滞后问题:
2024年6月,上交所对*通控股及其董秘荣*予以监管警示,公司2019年至2024年存在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也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荣*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重大诉讼信息隐匿:
XX教育在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未及时披露5起重大诉讼及仲裁案件,涉及金额超1.2亿元。
董秘陈*因未勤勉尽责,被警告并罚款110万元,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处以230万元罚款,董事长窦*等高管也受到追责。
(3)重大进展更新不及时:
**医药,未及时披露重要合同及合同履行的重大进展,时任董秘在知悉后未勤勉尽责,被山东证监局给予警告并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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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不准确或误导性陈述
除真实性、及时性外,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同样至关重要,某些情况下,公告虽无虚假记载,但因选择性披露或语言模糊仍构成违规。
(1)资产瑕疵刻意淡化:
这种情形主要对发生于并购中,**光电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公司收购的子公司**信息通过制作虚假验收材料、伪造项目回款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公司董秘洪*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未进行风险提示:
**新春在2024年11月,公司在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未充分揭示产品对业绩的影响及风险,导致股价涨停。
经多次监管督促后才披露澄清公告,时任董秘彭**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02 内幕信息管理失职
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管理者,部分董秘对内幕信息管理的认识仍停留在"登记备案"层面,所以在内幕信息管理方面的失职也是被处罚的常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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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全
未全面梳理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导致信息泄露。
光力**在2024年10月,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登记表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等问题,董秘对相关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河南证监局光力**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董秘贾**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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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期管理疏漏
2024年9月,隆平**董秘陈**在公司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前6个月内交易公司股票,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
尽管其辩称交易符合习惯,但因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窗口期违规操作,被没收违法所得2.01万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03 资金管理问题
资金作为企业的发展的基石,其管理失当不仅反映内控缺陷,更可能触及违法违规红线,董秘虽不直接管理资金,但对相关披露和监督职责的忽视仍会导致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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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资金占用
未及时发现并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关联方资金占用被视为资本市场的"毒瘤",新《证券法》已大幅提高对其的处罚力度,但此类问题仍屡禁不止,形式也日趋隐蔽。
典型案例包括:控股股东以"暂借款"名义划走资金,长期不还;通过子公司多层嵌套转移资金;虚构预付款项实际回流关联方、通过担保变相占用等。
如:晶华**,在2020年,公司全资子公司向第三方公司拆借资金,资金最终被控股股东占用,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董秘潘**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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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违规
募集资金具有特定用途,擅自改变用途不仅违约,更构成虚假陈述,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募集资金使用问题,董秘要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起**股份前董秘吴**因公司财务造假及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虚增利润,导致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董秘因签字确认发行文件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
04 公司治理程序瑕疵
规范的公司治理程序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机制,董秘作为公司治理的"协调人",对程序瑕疵负有很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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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程序不规范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但部分公司在操作中为图便利而简化程序,导致法律效力存疑,如通知时间不足、网络投票故障、计票监票不规范等。
深圳证监局于2025年1月对长亮**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因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薪酬议案时,相关董事作为股东担任计票人,违反计票人员回避规定,董秘在组织会议过程中未严格审核程序,被认定存在管理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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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运作不规范
董事会作为经营决策核心,其规范运作直接关系公司发展质量,但部分公司董事会存在"走过场"现象,埋下合规隐患。
如会议通知时间不足、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等。
2022年,广西证监局对南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因其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时间距召开时间不足10天,且部分会议记录及决议缺失参会人员签字,个别董事表决不规范。
董秘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角色,需对董事会运作的合规性负责,此类违规可能导致董秘被追责。
05 投资者关系管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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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平台回复不当
交易所互动平台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重要渠道,但不当回复可能构成误导性陈述,如选择性回答问题、使用模糊表述或发布不实信息。
2023年,思**传媒在互动平台称“代运营抖音超市”,后被抖音辟谣,董秘李**因回复不实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浙江证监局对其罚款100万元,并暂停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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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宣传与误导性陈述
在业绩说明会或路演中夸大公司实力或业绩。
2023年,苏**格董秘蒋**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称公司光刻机已向国内龙头芯片企业销售并出口至多国,但实际公司光刻机主要用于自用及小规模研发,未涉及集成电路领域,该回复导致股价异常波动,江苏证监局对蒋**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06 结语
通过对董秘被证监会处罚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不难发现,信息披露违规(如重大遗漏、虚假陈述)、内幕交易防控失职、股东大会程序瑕疵等成为监管机构关注的高频雷区,这些问题的根源往往在于对监管规则的理解偏差、侥幸心理或内部制衡失效。
在监管态势下趋严的环境下,董秘更需强化信息披露的精准性与及时性,建立动态风险排查机制,并积极推动董事会与管理层形成合规共识,将监管要求嵌入公司治理全流程。
将合规规则贯彻落实到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以确保公司运作的合规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