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6日,重庆证监局发布公告,对重庆鑫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重庆证监局调查发现,重庆鑫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将在管的部分私募基金进行借贷投资的情况,这一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该公司作出上述监管措施。同时,重庆证监局要求该公司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规意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若重庆鑫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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