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这和偷有什么区别?”原创插画师张某发现,网络平台上有人将自己的作品通过AI软件进行细微篡改,然后做成拼图销售。因为拼图与原图看上去“如出一辙”,让许多消费者误以为是正版。张某起诉侵权人并要求下架侵权商品。近日,通州法院审理并判决本市首例AI侵犯著作权案,4人获刑。
AI制图、AI作文、AI“二创”……如今,AI技术为创作领域带来极大变化,万物皆可AI,甚至有些滥用趋势,对此,中央网信办近期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3个月的“清朗·整治AI技术滥用”专项行动。
AI应用的法律边界在哪儿?AI改图算不算“原创”?什么情况下AI构成抄袭、侵权,什么情况又算独立“创作”?
检察官仇怡然分析涉案图片。王子玉摄事件:“不是百分之百复制,就不算侵犯著作权”
“我收到投诉,对方不让我卖拼图了,怎么办?”姚某在小红书、抖音等平台销售拼图,业绩一直不好,刚刚找到“致富经”——在网上找到热门图片,经AI“创作”后制成拼图销售,结果被著作权人找上了门。
“我画的画被人盗用了,还在网上售卖。”插画师张某发现,姚某将自己的作品做成拼图销售,提出投诉,要求姚某下架侵权商品。“这些作品就像是我的孩子,看到它们被随意盗用,对我而言,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是对创作的不尊重。”张某说。
姚某求助的是供货厂商负责人罗某。而在罗某看来,拼图属于AI“二创”作品,自己聘用的AI画师已经对原作品进行了“微调”,因此拼图不是百分之百复制,就不算侵犯著作权,“就算原作者投诉也没什么风险”“顶多赔千把块”。案发后,检方发现,罗某身背4起类似的民事投诉。
张某决定用刑法维护自身权益。她观察到姚某的网店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涉及自己作品的拼图已经销售超过500件,达到了刑法的立案标准,于是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警方介入调查后予以刑事立案。
论证:“六角星变五角星”不能算创作
“本案受案之初遇到许多困难,AI生成模型属于前沿科技,高技术、新手段的犯罪方式是本案显著特点”。承办此案的通州检察院检察官仇怡然介绍,本案在侦查中,检方先后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电子数据光盘56张、移动硬盘3个,全案电子数据以“T”为单位计算,除了张某的作品,还有大量涉案图片。如果打印成文字,这个体量相当于数百万本网络小说。
其中,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是:经过AI技术修改后的图片,是否与原图构成“实质性相似”?
对此,检察官从多角度攻克了这一难题。
首先,检方调取了姚某、罗某的聊天记录等,发现他们聘用AI画师改画时,明确指示要做到与原作品“基本一致”,如果“一眼就能看出差别”就要重新修复。
检方还找到了涉案AI工具,通过技术手段查明了他们改画时的设定。“在正向关键词方面,他们设定‘清晰’‘高质量’等;反向关键词方面,则是‘去水印’‘去作者名称’等;重绘幅度则调到‘最小’。”仇怡然介绍,从这些设定来看,姚某、罗某等人就没有主观“创作”的意识,只是追求一种“丝滑”修改。
同时,通州检察院借助专家智库平台,先后三次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邀请多名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学者共同研讨、分析。专家们对涉案图片进行了仔细对比,发现“改变”主要在一些细节上,例如原作品的边缘被作者画得参差不齐,而AI改后的图片边缘变得光滑;原作品画的是六角星,改后变成了五角星……最终,专家一致认定:本案被告人AI处理后图片与原作“实质性”相同。
在大量证据面前,罗某也没有提出他那套“微调就不侵权”理论,而是认罪认罚。
办案过程中,检方又追加刘某某等5名被侵权著作权人。除了姚某、罗某之外,罗某公司和另外两人也被认定为本案被告人。最终,检方认定被告人于涉案期间共售出侵权拼图产品3000余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7万余元。
法院认定罗某、姚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罗某公司被判处罚金10万元;另二人获缓刑。
检方强调,经比对作品核心构图要素(整体轮廓、线条走向、元素排布),被告人利用AI生成的图片虽存在细节差异,但完整再现了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其行为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所谓“AI融图技术”实为披着技术外衣的侵权手段。
调查:“买家须知”无一提到版权问题
在众多电商、平台搜索“AI制图”“AI视屏”等关键词,会冒出众多“AI代画师”以及宣传“啥都能做”的视频制作者,代画要价在10元到200元之间,制作视频相对贵一些。据记者了解,上述案件中,罗某交代,聘用AI画师“修复”一幅作品只需要支付5元。
记者注意到,在商家的作品展示以及“买家秀”里,不乏“二创”后的世界名画、知名品牌商标、动漫人物等,有的印在T恤上,有的被设计成日历,还有的是插画摆件等。
记者和一家代画商联系,提出想要画一幅知名动漫作品印在T恤上,并提供了一幅原图,对方只问了需要什么尺寸和图片格式,就表示可以画。记者询问是否涉及“版权”时,对方表示“这个没什么”,但又表示“我们不打印、只设计内容”。
记者在网上查阅大量商家的“买家须知”,没有一家提到版权问题,都只说了价格、效果、修改条件等。
追问1:AI生成内容享有著作权吗?
如今,AI技术的门槛越来越低,下载一款软件,输入需要的参数,立即就能得到想要的“作品”。记者注意到,中央网信办“清朗·整治AI技术滥用”专项行动第一阶段便提出,要强化AI技术源头治理,清理整治违规AI应用程序,加强AI生成合成技术和内容标识管理,推动网站平台提升检测鉴伪能力。
海淀法院法官陈越表示,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陈越解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只是人类智力成果中的一部分,并且是其中具有较充分独创性的外在表达部分。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应当着重考察人类的智力及创作在该内容生成过程中的介入程度和贡献大小。“如果内容主要由AI生成,没有体现人类作者独特的个性化选择和判断,那么该内容很难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追问2:二次创作是侵权吗?
陈越表示,所谓“二创”,即“二次创作”,指的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之上的再创作。“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大量使用热门影视剧、图片等进行‘二创’,存在极大的侵权风险。”陈越分析,若“二创”后的图片、视频等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未超出原作品表达的范畴,可能侵害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等相关权项;若“二创”后的图片并非仅系对原作品表达的单纯再现,而是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也可能侵害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陈越还介绍,法院在认定“二创”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通常会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确认该行为是否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并结合该行为是否指明了原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是否影响了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以及是否不合理地损害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综合判断。
仇怡然也表示,侵犯著作权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而且还需满足情节严重这一要求,“情节严重”一般指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侵权假冒作品的数量、传播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等。
“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代表没有民事侵权风险。”仇怡然补充道,AI“二创”,关键还在“创”上,如果二次创作的作品能够体现其独创性,即与原作品相比,有新的表达、新的构思或新的艺术效果,那么可以认定为新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这种二创作品在没有侵犯原作品著作权情况下,是合法的。如果二次创作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这种行为则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仇怡然建议,在用AI二次创作时,应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以免构成侵权。
观点:AI数据不是“免费午餐”
曾获得“中国优秀知识产权律师TOP50”称号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走访调研过多家科技企业,他认为目前AI技术发展最大的问题是,无论企业、个人都想当然把AI数据当成了“免费的午餐”,忽视了数据的合规性。
“企业只注重商业上的‘跑马占地’,研发了数不胜数的产品,但是对于肖像、声音、图片、视频等数据,基本上是‘拿来即用’。”刘铭认为,这种数据滥用存在很多风险,包括容易引发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以及对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
同时,刘铭提醒公众,日常在使用AI技术学习、娱乐、社交时,也要注意个人数据、隐私安全,并且注意对他人著作权、肖像、隐私的保护和尊重。“AI只是一种技术,并不会因为使用这种技术,侵权就能免责。”
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子芳则建议普通用户,日常使用AI时应注意4点事项:一是选择合法正规的AI产品,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或被捆绑下载恶意软件;二是不能利用AI产品实施侵权行为,如使用AI“洗稿”、批量生成并发布虚假内容、刷点击量、刷评论等,通过AI换脸、声音克隆等深度伪造技术,欺骗网民,甚至诈骗牟利,则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三是对于AI产生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加强识别,注重验证来源和真实性;四是充分认识到现阶段AI的工具属性,不能过度依赖AI。
针对AI引发的各类问题,吴子芳呼吁各行业、各领域都应积极面对,充分治理。不仅应从立法层面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AI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则,同时行政执法部门也应联动配合,对于使用AI实施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打击,司法机关对于构成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的行为应作出恰当裁判。另外,AI行业有必要形成自律规则,健全企业内部合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