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最近,一起围绕“黑曼巴”标志产生的纠纷引发广泛关注:贵州某公司因将“黑曼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用于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先生收到了科比·布莱恩特有限公司(下称科比公司)的律师函。
据悉,“黑曼巴”(Black Mamba)是已故NBA球星科比·布莱恩特(Kobe Bryant)为自己起的绰号。律师函显示,科比公司依法对作品“
”(以下称“剑鞘图形”)享有著作权等,该作品于2013年在中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在中国,“剑鞘图形”商标的权利人为科比公司授权合作伙伴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科比公司据此要求贵州某公司停止侵害科比公司对剑鞘图形享有的著作权等。
之后,于先生发布了道歉视频,表示决定放弃使用该商标。记者就此事联系了于先生,于先生向记者表示,出于对偶像科比的尊敬和热爱已主动放弃使用“黑曼巴”商标,道歉视频里已表达得很清楚,并不想就此事再发声,以免有网友认为自己在借机炒作。
记者检索中国商标网发现,于先生所说的“黑曼巴”商标,注册号为35253471,目前商标状态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而申请人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的“剑鞘图形”注册商标
,国际分类为第25类,可用于“T恤衫;鞋”等商品或服务。
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剑鞘图形”商标状态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