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中船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5-032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
2025年4月30日,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下简称“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6),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九院”)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其分布于上海市、深圳市的12套房产。
二、交易进展情况
2025年5月29日,公司结合资产出售进展,披露了中船九院位于深圳市的4套房产(深圳市滨河路滨河新村东区18栋101、104、203、403室)的交易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23)。近日,上述4套房产已完成过户事宜。
近日,中船九院位于深圳市的1套房产(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滨河路滨江新村东区18栋202室)通过公开挂牌转让方式征得1名受让方并按相关程序推进各项工作完成过户事宜,该套房产成交价格为3,333,790.00元。其他剩余7套房产将继续委托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公司将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中船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5-033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事由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之2024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减值测试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因部分子公司2024年度业绩未能完成承诺目标,业绩承诺方优先以对价股份对公司进行补偿,公司将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回购应补偿的股份并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30日、2025年6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5、025)。
二、需要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债权人可以采取现场、邮寄或邮件方式进行债权申报,采取邮寄或邮件方式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需致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确认。联系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本公告日起45天内
2.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3.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600号13楼
4.联系电话:021-63022385
5.邮箱:mail@cssckj.com
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签收日为准,请注明“债权申报”字样。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中船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5-031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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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6月6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06,521,72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5,195,651.84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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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沪股通股东取得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元。
(5)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3022385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600号江南造船大厦13楼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