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妇女报
□ 张兆利
骄阳似火,暑气蒸腾。连日来,劳动者在持续高温、高湿天气条件下作业,罹患热射病而导致伤亡的危险性明显增加。热射病除了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外,还可能引发工伤认定、劳务侵权等多种劳动争议纠纷。那么,因热射病产生的纠纷如何化解?劳动者能通过哪些途径正确维权?
中暑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曲女士系旅行社导游。2024年8月7日,曲女士在工作过程中因出现意识障碍、高热症状,被同事送至医院就诊,确诊为热射病。病情相对稳定后出院不久,她又因病情复发再次入院治疗,被确诊为热射病、肝损害、心肌损害。同年底,当地职业病防治院为曲女士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为此,曲女士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随后人社局作出决定书,认定曲女士职业性中暑(热射病)为工伤。
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包括了“中暑”情形。就是说,中暑也是一种职业病。《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再次明确,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因此,劳动者若要诊断职业病需要首先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诊断。《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本案中,曲女士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而中暑,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务关系情形下,伤者可提侵权赔偿
A公司雇佣于大姐从事药材苗木栽种、管护等工作,按日计酬,每月一结算。2024年8月底,于大姐在连续工作第六日上午返回途中,自感身体难受,有胸闷、中暑症状,休息片刻后症状加重,于是工友将其送医就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可医院的热射病诊断,并认可于大姐患病时的劳动环境与其因热射病导致的语言功能障碍存在联系。事后于大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赔偿其因患热射病而产生的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于大姐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损失的60%。
说法
现实中,提供劳务者罹患热射病时,可以基于劳务关系提起侵权诉讼进行维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规定,在处理因劳务关系引发的热射病侵权纠纷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单位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若无过错则依据公平原则,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对于劳务者本人来说,只有充分履行了注意义务,才能使自己免于承担过重的责任。
本案中,于大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知高温下劳作可能存在的中暑风险并提前做好防护,但其未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自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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