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劳动报
随着演出市场持续升温,音乐节等大型活动成为文化消费热点。然而,部分主办方在宣传时,过度依赖明星阵容吸引购票,却未对演出变动风险建立有效预案,核心嘉宾临时更换时,以“票务特殊性”为由,拒绝退票或高额扣费。近日,浦东新区消保委披露了一起“临场换人”却不退票的典型案例。浦东新区消保委指出,“充分告知+合理补偿”方能推动推动演出市场健康繁荣。
据披露,浦东新区消保委收到消费者杨先生的投诉,反映购买某音乐节的门票,商家宣传的演出阵容和实际不符,联系客服要求退票,却被拒。
消保委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营者表示音乐节表演嘉宾众多,因特殊原因造成某嘉宾无法进行演出,已更换其他艺人代替表演,同时表示票品为有价票券,非普通商品,其背后承载文化服务具有时效性、稀缺性等特征,不支持退换。且购票界面已注明:预计演出嘉宾XXX,具体以现场为准。此后,虽经协商经营者同意退票,但是仍要扣除高达30%的“违约金”。无奈,杨先生表示继续前往观看演出,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作为“拼盘式”的演出,如“音乐节”之类的演出相较于传统的个人演唱会具有其特殊性:一是整体性,消费者购买的是特定时间地点、多艺人组合的文化服务,非单一艺人演出;二是关键要素依赖性,宣传中突出呈现的核心艺人(如领衔嘉宾/压轴演员) 对消费者购票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当此类演出的核心嘉宾变更时,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足以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
浦东新区消保委指出,从合同目的实现角度分析,《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若变更艺人属于宣传页面或是购票界面的突出展示对象(如海报C位、文案首位),又或是该艺人在演出中承担核心看点角色,应视为构成对合同实质要件的变更,消费者可主张解除合同。
从行业惯例与消费者预期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要求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拼盘演出虽含多个艺人,但主办方通过重点营销特定嘉宾,已使该嘉宾成为服务承诺的核心组成部分,消费者基于对该嘉宾的期待购票,其信赖利益应受保护。
浦东新区消保委提醒演出主办方,拼盘演出的特殊性不构成漠视消费者知情权的理由。核心艺人作为合同隐含要件,其变更需以充分告知+合理补偿为前提。唯有明确“变更阈值”、建立分级响应机制,方能兼顾行业灵活性与消费者信任,推动演出市场健康繁荣。
同时,提醒消费者,若遇到类似情况,可采取以下手段进行维权:应固化证据,保存宣传页突出核心艺人的截图(如标题、海报位序);注意及时主张,变更公告发布后及时提出退票,避免被视为“默认接受”;更应积极维权,若涉及大规模变更,可联合其他观众向文化市场执法部门举报。
头图来源:图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