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5-057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原指定骆毅平女士、沈迪先生作为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近日,本公司收到华泰联合证券出具的《关于变更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函》,华泰联合证券原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沈迪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本次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为保证后续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现委派吴思航先生接替沈迪先生履行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相关职责。本公司对沈迪先生在本次重组期间的辛勤付出、杰出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上述变更后,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就本次重组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为骆毅平女士、吴思航先生。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1日
吴思航先生简历
吴思航,硕士研究生学历,华泰联合证券副总监、保荐代表人,曾参与或负责的项目包括: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已取得批文,待上市)、华电国际发行股份和可转债购买资产、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等项目。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5-058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
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市公司”)通过发行普通股(A股)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电”)持有的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80%股权,福建华电福瑞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华电福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新”)51%股权、上海华电闵行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闵行”)100%股权、广州大学城华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大学城”)55.0007%股权、华电福新广州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新广州”)55%股权、华电福新江门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新江门”)70%股权、华电福新清远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新清远”)100%股权,以及中国华电集团北京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北京”)持有的中国华电集团贵港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港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33号),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5月16日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后,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实施事宜。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已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交割过户
截至本公告日,中国华电持有的江苏公司80%股权,华电福瑞持有的上海福新51%股权、上海闵行100%股权、广州大学城55.0007%股权、福新广州55%股权、福新江门70%股权、福新清远100%股权,华电北京持有的贵港公司100%股权已全部过户登记至本公司名下,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交割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本公司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
(二)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
1、本公司尚需向交易对方支付剩余现金交易对价;
2、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尚需确定过渡期间标的资产发生的损益,履行相关协议中关于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安排的有关约定;
3、本公司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前述发行涉及新增股份的相关登记、上市手续;
4、本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增加、公司章程修订等事项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5、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交易协议的相关约定及做出的相关承诺;
6、本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后续涉及的相关事宜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1、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程序,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或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交易依法可以实施;
3、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已取得标的资产;上市公司已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向交易对方发行新股的股份登记手续,相关实施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5、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复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系标的公司股权交割后的治理管控需要,相关人员变更未对标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复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7、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交易各方按照重组报告书披露的相关协议及承诺的要求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未出现违反协议及承诺的情形;
8、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尚需实施的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本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1、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程序,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或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交易依法可以实施;
3、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已取得标的资产;上市公司已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向交易对方发行新股的股份登记手续,相关实施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5、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复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系标的公司股权交割后的治理管控需要,相关人员变更未对标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复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7、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交易各方按照重组报告书披露的相关协议及承诺的要求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未出现违反协议及承诺的情形;
8、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尚需实施的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购买资产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依法可以实施;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交易对方依法履行了交付标的资产的法律义务;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四、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所述事项,在本次交易相关方按照已签署的相关协议、承诺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