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尽快打通数据壁垒,对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优化公共服务至关重要。在《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即将施行之际,江苏省数据局于7月10日组织召开《条例》宣贯会,观看学习了对《条例》制定背景、主要内容、核心要求等方面的权威解读,并就施行前的具体安排进行了布置。
看点1
《条例》中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内容?
记者获悉,《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政府部门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应当依法开展保密风险、个人信息保护影响等评估,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政务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
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政务数据。对此《条例》明确,通过共享获取政务数据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部门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收集。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以及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将获得的政务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看点2
对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有何规定?
《条例》明确,国家统筹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政务数据安全防护能力,整合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统筹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政府部门已建设的政务数据平台应当纳入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通过新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开展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
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开展政务数据共享相关工作。
看点3
如何从法律层面保护个人信息等数据的安全?
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等一直受到各方高度关注,那么,如何保证对相关数据的规范使用呢?
《条例》要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政务数据共享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条例》还对政务数据提供部门、需求部门及共享主管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同时,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或者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点4
省数据局此次《条例》宣贯会有哪些重点?
记者采访了解到,《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迈入新阶段,将进一步打破部门数据壁垒,消除“信息孤岛”,为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
会议强调,要全面对照《条例》规定,系统梳理现有制度文件,及时清理、修订或废止与《条例》不一致的内容,确保制度体系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会议要求,要抓紧健全数据共享工作机制,围绕数据目录管理、共享使用、安全保障等关键环节,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操作流程,确保《条例》施行时各项工作无缝衔接。
省有关部门首席数据官联络员、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负责人共140余人现场参会,各设区市有关部门通过视频形式参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