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规定,检察机关针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可以制发检察建议,并明确了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五种情形。近年来,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三个善于”,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积极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工作,通过“个案办理+类案治理”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女性发展环境起到了积极的示范效应,但实践中仍存在线索匮乏、调查核实乏力、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亟须解决。
一要强化数据赋能,拓展线索来源渠道。尽管检察机关在妇女医疗健康、远离性骚扰、公共设施配建等方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有效保障了妇女合法权益,但由于家暴、就业歧视等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专业性,成因复杂,固定证据较为困难,且当事人往往羞于启齿,通过民事诉讼启动救济程序存在困难。而且,随着互联网越来越多地渗入人们的生活,依托黑灰产业链进行的网络猥亵、侮辱诽谤、侵犯妇女个人信息及隐私的行为日益严重,相关线索获取较为困难。因此,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的作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妇女儿童志愿者的沟通,鼓励各方提供线索,形成全方位、全链条的线索移送机制,通过聘请志愿者、对提报线索者给予奖励等方式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同时,要以数字化手段赋能妇女权益保护,研发、搭建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模型,打通不同行业之间的数据壁垒,通过人工智能手段提升线索发现精准度,实现数据的整合、碰撞、比对,及时识别数据“异常点”,发现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线索,切实破解线索发现难、渠道狭窄等问题。
二要聚焦重点领域,加强精准监督和特殊保护。首先,要促进落实性别平等观念。针对就业歧视、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要依法督促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纠正,并及时启动专项排查,推动同类问题同步解决;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要督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比如,对招聘信息中含有“限男性”等不合理内容的,要督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纠正;对人身保护令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公安机关依法落实。其次,要促进深化特殊劳动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女性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用人单位亦有义务为女性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等健康检查,但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会辞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对其进行岗位调整或降低其工资薪酬,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要推动用人单位落实生育补贴及健康检查等政策。再次,促进加强重点群体保护。农村妇女、残疾妇女、老龄妇女是检察机关履职的重点关注对象。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不得以性别、婚姻状况等理由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据此,若是村规民约中存在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通过公益诉讼履职监督纠正。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切实保障精神障碍妇女患者的各项权益,对于侵犯隐私权、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检察机关可以督促卫生健康部门完善病区管理制度,与医护人员签订隐私保护协议或承诺书。针对养老机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督促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加强对服务人员从业资格的审查,切实维护老年妇女合法权益。最后,要加强新业态妇女权益保障。针对电竞、剧本娱乐及月子中心等企业损害妇女健康、贬低妇女身份等违法行为,要督促医疗、文化和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履职,共同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三要建立协作机制,共同营造妇女权益保障良好社会氛围。首先,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请示汇报,争取党委、政府、人大支持,加强与妇联、工会及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引入社会力量,不断扩大公益诉讼“朋友圈”,完善线索移送、信息共享、专业支持等制度机制,有效凝聚起维护妇女权益合力。其次,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检察机关在办理妇女权益保障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的同时,要加大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审查力度,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公益的有机统一。再次,全面落实最高检《关于推进公益诉讼检察高质效办案的意见(试行)》,部署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办案质量提升活动,积极开展高质效办案点评培训,推进妇女权益检察保障专业化建设。最后,强化普法宣传,积极营造妇女权益保障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平台,通过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向社会公布妇女权益保障白皮书,宣传典型案事例及经验做法,讲好维护妇女权益办案故事。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