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新增一起典型判例
珠海一物业公司因用断电方式
催缴物业费
被法院判决赔偿业主损失
记者了解到,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这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案情回顾
酷暑断电逼缴物业费
2020年,赵某在珠海某小区购房,与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5元/月・平方米,按月缴纳。
2022年7月5日晚7点,正值珠海酷暑,赵某家中突然断电。他微信联系某物业公司管家,得到的回复却是:“请尽快补交管理费。”
原来,赵某因对物业费、公摊水电费有异议(认为电费畸高、分摊不清),暂停缴费以督促某物业公司公示明细。但某物业公司未沟通解决,而是直接对赵某住房采取停止供电的极端方式催收物业管理费。
7月6日晚上7时,赵某无奈询问:“缴清费用能复电吗?” 管家明确答复:“要全部付清,系统收到后两三小时恢复。” 当晚 8点11分,赵某在付清6—7月物业费及4-5月公摊及水电费后,不到1小时就恢复了供电。然而,断电近30小时导致冰箱内食品腐烂,赵某只能外出住酒店,产生了一笔额外损失。
赵某认为,某物业公司粗暴停电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的合法权益,导致自己有家不能住、冰箱内食物全部变质以及向有关部门奔走维权等各项损失。
据此
赵某诉至
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
请求判令
某物业公司赔偿
因擅自停电
给自己带来的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物业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点
1️⃣原告家中2022年7月5日晚停电是否被告所为?
👉某物业公司承认当天整栋楼未停电,仅赵某家断电;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某物业公司管家在赵某反映断电后,未排查原因,反而直接要求 “补交物业费”,并以 “缴费后恢复供电” 为条件,且缴费后立即复电。
综上
原告认为其家中停电
是被告主动为之
法院予以认同
2️⃣原告主张的损失应否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被告在2022年7月5日采取停止供电以催促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等,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结合证据
支持了赵某的合理损失
👉酒店住宿费300元(有发票佐证);
👉食品损失酌情认定1000元(因部分票据存疑,未全额支持)。
最终
法院判决
某物业公司赔偿赵某1300元
双方均未上诉
判决已生效
案例意义
物业催费不得使用 “极端手段”
对业主: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对物业:业主未及时交纳物业费时,物业公司应当通过合理催告或者诉讼、仲裁等合法方式主张权利。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网等手段催交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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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裴莹
编辑/李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