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一场车祸引发“高价索赔”:爱犬被撞死,火化费、“法事超度”费、精神损失费全都要。近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仅支持原告的火化费诉讼请求。
2024年11月16日12时55分许,陈某某驾驶旅游观光车,沿万宁市礼纪镇某新村行驶至万宁市礼纪镇某新村路口时,碾压王某的宠物狗后驾车驶离现场,造成王某的狗死亡的交通事故。
随后,王某报警。万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找到陈某某后,于2024年12 月28 日作出第 469006420240006131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某的宠物狗死亡后,自称难忍悲伤,将狗进行火化支出1000元,并对爱犬进行“法事超度”支出3000元。
在火化完宠物狗后,2025年2月19日,王某将陈某某以及某民宿起诉至万宁市法院,要求陈某某和某民宿赔偿火化费1000元、永庆寺“法事超度”费3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共计5000元。
2025年4月7日,万宁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某民宿店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
万宁市法院审理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万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划分予以确认,认定陈某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 100%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被告陈某某系被告某民宿店的员工,陈某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因此,某民宿店应对陈某某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王某的狗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即承担本案的 100%民事赔偿责任。陈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王某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是否有依据及如何进行赔偿问题,万宁市法院认为,王某的狗因本交通事故死亡后进行火化,其支出火化费1000元,有相应的票据予以支持,法院予以确认。
此外,王某主张“法事超度”费3000元,不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也不是必要的支出,其主张“法事超度”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狗死亡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对王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万宁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民宿店赔偿原告王某损失10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宠物死亡,如果车主存在过错,如超速、酒驾、闯红灯等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并撞死宠物,且主人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那么车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狗主人王某牵绳子遛狗,已经尽了管理义务,法院支持了王某关于宠物狗火化费的合理赔偿。但“法事超度”费、精神损失费等诉请未获法院支持。
作为一种宗教仪式,超度被视为一种对逝者的尊重和缅怀。“法事超度”费的性质属于民俗类的支出,非法定赔偿项目。司法实践中,情绪价值缺乏一个可量化的标准,不等同于法律价值,法院不会支持此类诉讼请求。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情形一般是侵害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遗物、照片、祠堂等)受损,该案之所以不赔偿精神损失费,是因为宠物在法律上属于财产,一般不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在生活中,宠物死了,哪些费用能赔?能赔的项目,一般包括购买或领养费用(需提供购买合同、支付凭证)、医疗费、合理限度内的火化或无害化处理费。不能赔的项目,一般包括“超度”费、丧葬仪式费(属于个人情感消费)。
司法实践中,对于宠物死亡时,饲养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尚有争议,法院往往会分析因宠物死亡是否造成主人严重的精神损害,或者宠物是否具有特殊人身意义(如导盲犬),综合多方面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养宠人避免“赔了感情又赔钱”,要牵好绳,未拴绳导致事故,主人可能承担全责;存好证,购买凭证、医疗记录、事故现场照片和视频。理性维权,索赔需符合法律规定,避免“情感溢价”的过分诉求。
宠物再亲密,法律上仍是“财产”。本案给所有养宠人提了个醒——爱它,就按法律的方式保护它。